煎炸过程用油抽检不合格,台州市椒江区一包子店被罚款5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2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台州市椒江为民包子店因煎炸过程用油抽检不合格受到处罚。
一、抽检编号为DBJ23331000005130881 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31000005130881;产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生产日期:2023-03-24;规格型号:/;极性组分,%标准指标要求≤27,实测值为3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02-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为民包子店;标称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3994)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是5升/桶的五湖一级大豆油,于2023年3月11日购买,大豆油主要是用来炸麻球。当事人十几天更换一次油。煎炸过程用油不涉及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是5升/桶的五湖一级大豆油,于2023年3月11日购买,购进价格是51元/桶。大豆油主要是用来炸麻球,一天炸二十几个,售价2元一个。当事人十几天更换一次油。当事人于2023年4月12日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
由于上述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无法明确是从何时开始极性组分超标,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抽样基数是6L,单价10元/L,货值金额约为60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大豆油)极性组分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小,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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