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天津市亨美达化妆品工贸有限公司因销售标签不符要求的化妆品被罚没67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 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9日至10月18日,当事人将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进行了销售,违法所得16800元。本案货值金额16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玉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证明“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包装及标签的备案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的复印件、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生产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销售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及涉案化妆品的实物照片、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供的《加工合同销售协议》、《天津增值税发票》,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批生产记录》、销售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50400元。
罚没款合计672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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