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改革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那么如何申请慢病门诊,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认定为慢性病后又该如何就诊呢?
一、申请提交材料
患者申请慢性病门诊待遇,要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如下认定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认定申请表》
3.诊断书
4.病例
5.检查检验报告单
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医疗机构鉴定
慢性病的鉴定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组织相关科室鉴定专家对照准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能直接鉴定为慢性病的,直接签署意见。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特殊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通过鉴定后,向申请人或代办人出具《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各一份),并完成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待遇即时生效。
三、就诊医疗机构
申请人认定门诊慢性病待遇后,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一经办理,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上报审批享受待遇,自行变更医疗机构的,不享受医疗待遇。
四、待遇复审管理
慢性病经定点医疗机构首次鉴定后,后续是否需要开展待遇复审,根据吉林省医保局规定执行。在27种省定慢病中,除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胆囊炎、慢性肾盂肾炎复审期为3年,慢性胃炎、女性盆腔炎复审期为1年外,其余慢病一经认定长期有效,无需复审。
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认定、鉴定等程序与慢病相同。
当然,各省各地在申请认定门诊慢特病待遇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及程序。具体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