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600万元仅收回130万元,亏本还被罚134万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博晗)两年间累计放贷600余万元,“出借”资金66次,违法所得130余万元。记者23日从江汉区法院获悉,该院办结辖区首起高利贷入刑案,依法对3名实施非法放贷的被告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至2022年,李某、张某、朱某向不特定对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化利率发放高利贷,并通过催收获利,这些贷款中,最低年利率39%,有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高达456%。
两年间,三人相互拆借,先后66次放贷,累计放贷600余万元,违法所得130余万元。2022年底,经群众举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2年3月,江汉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了前述犯罪事实,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开庭后各自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庭审中,三名被告声称,虽然放贷出去的款项有600余万,但只收回了130余万元利息,还有部分本金没有收回来,“生意”还处于亏损状态,是否入罪有待商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放贷的次数和金额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条件,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虽部分借款未完全收回导致整体亏损,但不影响其已经收回借款中的利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近日,江汉区法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对李某、朱某、张某分别处罚金38万元、40万元、56万元,继续追缴三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三人退赔。
据悉,该案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以来,江汉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高利贷入刑的案件。
依照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上述非法放贷,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之一。
江汉区法院发出提醒:民间借贷行为、借贷机构应在监管下健康有序进行,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放贷,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更可能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应选择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途径解决资金需求,切勿听信非法放贷机构、人员“门槛低”“放款快”等噱头,谨防高利贷“套路”。
法律小贴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收益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4倍以内。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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