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市场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你理解的可能很不一样
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一般来说,经营活动的这两个环节相对比较独立,只要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权利人商标,就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二手”市场翻新销售的情况。这次我想讨论一下。
“二手”市场翻新销售,特别是大型高端设备类的特殊之处,在于充满争议的行为定性,需要根据销售环节的行为来评判。
根据翻新模式的不同,二手市场中收购可分为“擦洗式翻新”“修整式翻新”和“重构式翻新”。
01
“擦洗式翻新”
是指行为人采购回来二手、淘汰、废旧品后,简单清洁翻新,再次投入市场的情况。
对于“擦洗式翻新”,行为人并未对产品本身进行“重新制造”,翻新行为人的擦拭及抛光行为并没有损害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即使翻新行为人在擦拭、抛光后将其作为新品出售,也只是经营“描述了新旧程度”的二手商品,一般比较少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02
“修整式翻新”
主要指对某些功能不正常的零部件维修或者更换、对商品描述、广告、包装等进行重新组织的情况。
对于“修整式翻新”,这类翻新行为人如果充分披露了翻新产品的信息,包括翻新的零部件位置、更换的零部件品牌等,为翻新的产品提供独立的质保服务,能够切断翻新产品与商标权利人间的联系,则可能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如果不披露翻新信息,将其作为“原装”“正品”售卖,则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03
“重构式翻新”
就是行为人将各类配件重新组合成一个“新产品”或者对原物核心部分进行更换、改动,后以“新产品”投入市场的情况。
对于“重构式翻新”,这种“新产品”即使从零配件的角度看确实全部来源于商标权人,但其又完全不同于商标权人的商品,这种组装会大大降低产品的稳定性,进入市场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并将产品稳定性降低的感受归咎于商标权人,影响了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这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具体实践中,情况远比简单概括的这几种情况复杂。但是,认定翻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犯罪,最核心的就是看证据是否能证明有“商标性使用”的情况。
无论行为人是否对于产品核心进行改动,也无论新旧程度如何,行为人将二手产品回收后,经过处理、更新、重新贴标、码(包括标识和文证编号)等翻新、再在销售过程中,在商店信息或产品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如实披露翻新信息且销售价格与全新正品基本一致(合理浮动范围),此行为切割了原有正品厂商与商品的联系,使得二手变为一手,更不属于“描述性使用”等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广告宣传、商品装潢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重新建立其商品与经营者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可能被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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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秋杰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20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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