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日讯(记者 王文)7月1日起,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单位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将面临罚款。处罚标准如下:
一、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其中,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具体来看,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6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9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