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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大大小小的公司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但是不少公司企业抱着逃税或者压缩经营成本的想法,于是钻法律空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大小小的劳动纠纷不断。
在追讨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不少黑心公司和企业就利用农民工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风险意识这一群体特点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侵害,而农民工一旦遭遇侵害后往往会情绪上头,用自己的方法去追讨薪资。
而就在2015年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就发生了一起农民工捅杀法官的恶性事件。事件的起源就是农民工的讨薪失败。这件事到底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15年9月9日的早晨,一声尖叫打破了法院的肃静,一名法官被尖叫吸引出来,就看到一个持刀男子和倒在血泊里呻吟的两名法官。他大声喝住持刀男子,想将其制服,但是没有想到男子冲到他面前也将他捅倒在地。此时动静越闹越大,一个庭长冲上来想堵住持刀男子。
可此时男子已经杀红了眼,不管不顾就给眼前的庭长的腹部重重捅了七刀,庭长哀嚎着倒下。他看着倒在血泊里的四名法官,突然意识到自己闯下了大祸,慌忙找路逃跑。可他对法院内部的道路并不熟悉,他先跑到了一楼,想往停车场的方向跑。
但是法院一楼和停车场中间有一道门是需要通行密码才能过去的。男子只能重新找到一楼的一个墙角躲了起来,直接被半个小时后赶来的法警控制住。这名男子究竟是谁?他为什么一连捅杀四个法官?
进入汽车厂工作,工资却不如所愿
这一切都要回到2013年。彼时,胡某还在到处打零工,朋友见其无所事事于是决定将他介绍到湖北十堰当地的一家汽车工厂。进入汽车工厂后,胡某并没有在工作上吃得很开,因为他平常干活不积极,还喜欢做刺头和厂里闹矛盾,因此工厂上上下下都不太喜欢他,他在厂里没有能够交心的朋友。鉴于胡某在厂里的表现,十堰的汽车工厂就将他调到了武汉。
胡某得知原工厂要把他调到武汉,高兴坏了。因为武汉是湖北省会,胡某对武汉的想象就是繁华的都市,到处都有赚钱的机会,即使在厂里打工也会比在别处打工赚得多。于是胡某一改往日的邋遢,将自己收拾得利利索索,带着行李出发了。
但是来到武汉工厂的胡某并没有改变自己的工作态度。依然在厂里混日子,干活不上心。而且整日皱着个眉头,稍有不满就骂人,继续和同事或厂里闹矛盾。到了年底发工资的时候,大家都很开心,都期待着拿到高额的工资和分红开开心心地过个丰年。胡某自然也不意外,他还想着拿这些钱给自己买新衣服新鞋子,给老家的爹娘也置换上新衣服,风风光光地回家过年。
可是,2013年年底结算工资的时候,胡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工友少了一半。很是不服气。他马上跑去质问工厂财务,问自己怎么只拿这么一点钱。财务懒懒地看胡某一眼,说他干活少拿的自然就少。胡某火气就上来了,说和大家干一样的活,工资怎么只有同事的一半,一口咬定是工厂故意克扣他的工资。财务对胡某明显不耐烦了,就三言两语要打发他走。胡某一拍桌子,指着财务说让他等着瞧。
讨薪之路并不顺畅
2014年2月,胡某离开厂里回到十堰之后,就打了市长热线,说被十堰的汽车公司拖欠了工资。劳动监察支队立马介入,经调查,发现武汉的汽车工厂确实少算了胡某的工时和加工量,于是为其讨回了2157元。
胡某拿到这2157元后心情似乎平复了一点。但他又想,自己是十堰汽车公司派到武汉汽车工厂的,既然如此那么两个厂子应该都是同一个老板,所以他去找十堰公司索赔也是理所当然的。于是他到处去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研究自己是否能够向十堰公司索赔,最高能索赔多少。
经计算,胡某请求公司赔偿他6.6万余元。然后他便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此次他并没能如愿。
因为他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十堰的公司工作过,二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仲裁成功。胡某觉得自己在武汉的汽车工厂工作不就是在为十堰的公司工作吗,那些工资条、工时表为什么不能成为支持他的证据,于是他愤而将十堰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是法院一审认为,胡某提供的考勤证明是复印件,胡某也没能清楚地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是十堰的公司支付的,因此无法证明胡某与十堰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他败诉。
胡某不服,上诉至当地中院,依然败诉。官司从2014年打到2015年的胡某始终想不明白,十堰与武汉的公司都是一个老板,为何他们却说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只能证明与武汉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和武汉的公司没关系。而他又和十堰的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此时他钻起了牛角尖,觉得自己的败诉是因为公司老板买通了法官,法官收钱办事判他败诉。
一时冲动,万劫不复
抱着这个想法,他气不过,决定要给法官一个教训。据后来胡某的好友回忆,案发前几天,胡某还让自己去他家拿鱼。当时见他独自一人在家里喝闷酒,也没有什么下酒菜,就着花生米干喝。朋友就问他碰到什么难事了,胡某就向他抱怨自己二审败诉的事情。
“当时他就说什么天下乌鸦一般黑,谁都来欺负老实人。我觉得他是把自己的败诉怪罪到法院的头上了。然后他不时还喃喃着"大不了我也不过了"。我觉得他要做啥事,就是劝他想开点,败诉就败诉了,别跟自己过不去。”朋友回忆道。
但是胡某显然没有把朋友的话听进去,他敷衍地应了应,跟朋友说他心里有数就把朋友送出门了。此时的他已经彻底沉沦在自己的思维里面,又怎样听得进别人的话呢。他开始了谋划。
二审判决书下达的那天,胡某自己一个人来到法院。他没有选择普通人进入法院需要经过的安检通道,而是偷偷从法官通道进入二楼。那个入口没有安检。因为他身上携带了一把刀,伸长了有22厘米的刀。
在大厅,他遇到了二审的法官刘某。刘某带着他一起上了楼去拿判决书。
尽管已经从他的代理律师口中得知大概率会败诉的结果,但当刘某法官把判决书给他,他亲眼看见“驳回原告所有请求,维持原判。”这行字的时候,胡某还是崩溃了。这行字击溃了他奔波多日疲惫不堪的心。他终于爆发了!
他情绪激动的质问法官:你们是不是合伙来欺负我?为什么你们都要欺负老实人?肯定是你们收了他们的钱才让我败诉的,我要杀了你们!
刘某法官能预料到胡某崩溃的情绪,也对其表示同情和理解,毕竟奔波多日还是没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换作谁也不好受。于是刘某安抚胡某的情绪,让他不要激动,认真的跟他解释案件的情况和他起诉失败的原因。
但是这个时候的胡某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甚至因为太过生气,眼睛都已经通红一片了!于是便举起刀向刘某捅去,随后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最终,胡某因为讨薪未成,发怒报复造成了4名法官受伤。其中刘某法官还是一个处于哺乳期的妈妈,因为胸部的贯穿伤,她没办法继续给孩子哺乳。
而最严重的郑飞法官身中七刀,失血量达全身血量的三分之二,经过7个小时的手术治疗才抢救了回来。
不过万幸的是,不四名法院均没有生命危险,事后四名受害法官体谅到胡某无固定收入,又是孤身一人,决定放弃对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但胡某还是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件事就此尘埃落定,但是这起由劳动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事件给我们带来太多思考。我们能从中了解到多少法律知识呢?
【以案释法】
1、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胡某败诉的一个关键点就是无法证明自己与十堰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胡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在这个公司工作过,有可能只是打零工,并不能证明他与公司存在长期稳定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最终法院才这样判决。也许大家认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但法院确实需要以证据来判决,而不能用同情弱者进行判决。
2、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原件吗?
在判决书中,法院一审认为胡某提供的考勤证明是复印件,胡某也没能清楚地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所以就不认为这份证据就不能够成为事实依据。但其实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一定必须是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而这里胡某其实符合提供原件有困难这个情况,因为他作为劳动者并不具有考勤记录的原件,这些原始数据都掌握在公司手中,因此提供复印件或者法院进行庭后调查都应该是可以的。
小结
笔者同情胡某的遭遇,也理解他的心情,但是他的做法笔者并不提倡。劳动者和公司工作的时候,注意给自己留一些证据资料,加班记录拍照,公司对银行卡的转账记录等等都能做为证据。留下这些证据能增加在劳动纠纷中的胜率,而不是因为自己的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就质疑法律从业人员的公正,质疑法律的权威。法律不会因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势力而失效,希望每个劳动者都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