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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存款金额只有高于50万元,才能成为银行的VIP客户。
不是VIP。银行就要收账户管理费?
普通人一辈子能挣几个50万元,这不是妥妥的霸王条款吗!
郑女士就因为这个条款,存了1万元被扣895元,这合理吗?
辽宁的郑女士,因为家里做着一些生意,经常在各个账户之间有交易流水,算是银行的常客了。
在一次去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经理说郑女士被认定为该银行的诚信优质客户,可以免费办理一张VIP银行卡。
谨慎的郑女士便留了个心眼,问银行经理办理银行卡需不需要手续费,他的答复是完全免费,没有任何手续费。
银行经理滔滔不绝的告诉郑女士VIP银行卡的好处,不仅可以无需排队就可以有专人为她办理服务,而且还免收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
“像普通银行卡,我们需要收取每月25元的账户管理费,但您办理的这张VIP银行卡是不需要的。”经理非常热情。
郑女士听完银行介绍,便觉得多办一张卡也没什么坏处,就同意了。
但是,一段时间过后,郑女士的收到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随即出国留学,那张VIP的卡就被郑女士留给了家人使用。
但是郑女士的家人使用该银行卡一段时间,因为种种原因就没有继续使用,卡里也没有继续存钱。
VIP卡就这样闲置了下来。
等到几年后,郑女士学成归国后,刚好手里有着1万元的现金,加上想起来,自己还有一张很久没用的银行卡,就将1万元的现金存了进去。
但是第二天一大早,郑女士就被手机的短信提示音吵醒,是开卡银行发来的扣费短信提醒,一共发来了35条扣费短信,每次扣25元,一共扣了895元。
也就是说,郑女士刚存了1万元,就莫名其妙被扣了895元。
虽然这对郑女士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但是郑女士是个认死理的人,凡事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到底为什么要扣钱,她一定要弄清楚!
于是郑女士拨打了银行客服的热线电话询问,客服给郑女士的回复是,扣费的项目属于是账户管理费。
可明明自己开户时,银行经理告诉他,这张卡是不需要账户管理费的。
郑女士去到了银行当地的营业厅,继续向银行经理询问,还向他们提供了自己办理银行卡时,签署的开户文件等材料,上面都白纸黑字的写的免收账户管理费的。
现在又扣钱是什么意思?
在银行经理的进一步解释下,郑女士才明白了整件事的原委。
原来自己当时出国后,家人使用一段时间银行卡后,就没有再继续使用。
而就在几年前,银行修改了关于修改银行账户管理费的部分规定。
即除了在银行一次性存储50万元的用户,银行需对所有的持卡人实行全面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规定,如果持卡人不同意,可以持相关证件到银行营业厅办理销户。
但是,此时郑女士正在国外读书并不知道这项通知,而家人已经没有使用银行卡了,当然也就不知道银行规定的修改。
现在自己被强制扣了895元的账户管理费,郑女士十分不服气,几番找银行理论,想要银行退回账户管理费,但是银行态度坚定的拒绝了。
爆脾气的郑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资本就是如此的强大,可以不争取的客户的同意,就随意修改规定,但是这样真的合理合法吗?
«——【·以案释法·】——»
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现实中很少有人会向郑女士一样勇敢的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整个案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1、在郑女士并未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郑女士在国外读书,并不知道银行对当时双方达成一致的合同进行修改,虽然银行提出如果不同意条款,可以到银行进行销户处理,但是明显郑女士如果知晓,也不能及时从国外回来办理销户。
有网友就认为,银行已经提供了不同意条款的解决办法,仁至义尽了,至于到底郑女士是否能回来办理销户,那是郑女士的问题,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也有一些网友对此观点进行了反驳,当时白纸黑字写清楚了不收取账户管理费,现在又单方面修改条款进行收费,这不明摆着坑人吗?
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只有合同双方对修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才能发生修改的效力。同时,当格式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一般向有利于消费者一方做出解释。
法律上所说的“格式合同”是指,为了方便业务开展,统一事前就拟订好合同进行重复使用,且在订立合同是没有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条款的合同。
本案中,郑女士与银行订立的合同就是这里的格式合同。
首先,银行在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时是没有获得郑女士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修改没有获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那么银行修改合同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郑女士与银行订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现在就合同的条款,张女士与银行发生了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释格式合同的条款时,应当向有利于郑女士的方向进行解释。
因此,银行单方面修改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2、银行擅自从郑女士的银行账户扣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不问自取就是偷,更何况郑女士是出于信任擦将自己的财产存进该银行,而该银行却在没有取得郑女士的同意下,私自扣钱。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银行在没有取得郑女士的同意下私自扣取了账户管理费,但是银行是出于收取费用的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郑女士财产的目的,主观上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银行是不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经过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向郑女士返还收取的账户管理费。
生活中像这样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我们在遇到类似郑女士一样的情况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大家支持郑女士,还是支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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