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5752元,下限不得低于2022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1980元;阳曲县1880元;娄烦县1780元)。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5%、个人5%,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各缴存单位应在办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