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7月21日电 罗欣药业20日晚间公告披露,控股股东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控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罗欣控股作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23年5月18日至24日期间,持股比例由31.23%降低至25.51%,合计变动比例达到5.72%。罗欣控股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浙江证监局指出,罗欣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该局决定对罗欣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罗欣药业称,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公司控股股东罗欣控股,罗欣控股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罗欣控股已因上述事项,于6月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官网介绍,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药品研发、生产、贸易及医疗健康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据公司年报,公司主营业务系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聚焦于消化、呼吸、抗肿瘤等优势领域,其产品分为创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
罗欣药业2022年年报显示,控股股东罗欣控股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刘保起,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经营项目均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担保、融资业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