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保荐机构执业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穿新鞋走老路”的传统执业方式,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跟上注册制改革步伐,沪深交易所重磅发布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办法》要点如下:
1、《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三部分构成;
3、设置“一票否决”机制,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或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为C;
4、依据评价结果对保荐机构开展分类监管,尤其是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5、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沪深交易所成立联合工作组于每年三季度开展评价工作;
6、《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与既有评价体系有区别也有联系
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对IPO质量要求,而是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层面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评价办法》的发布,旨在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改变“重可批、轻可投”的传统执业观念,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评价办法》与现行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在评价内容上各有侧重。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侧重保荐上市的公司质量,评级体系包括公司经营质量、市场表现、治理质量、保荐业务质量等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侧重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状况,评级体系包括资本充足、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等方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侧重投行业务条线整体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各类投行项目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业务管理等内容。
一位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总体上看,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更加强调投资者视角,也更加突出上市公司质量,相关评价结果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投资参考。
与此同时,《评价办法》还注重与现有评价体系的衔接,既充分运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结果,也合理利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的部分内容。
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达70%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然而,近年来上市次新股业绩迅速变脸以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的问题。《评价办法》基于上市公司质量对保荐机构开展评价,实现执业过程与执业结果的有机连接。
为突出质量导向,《评价办法》将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比重设定为70%,显著高于保荐业务质量的30%。在指标选择上,评价体系基本由客观性、通用性、代表性强的指标构成,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主观判断。总体上看,评价体系设计重点突出、导向清晰,评价指标选取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5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T为评价年度)。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T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评价期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为全面反映公司经营质量变化,与上市公司质量相关指标,以公司上市后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赋值基础,并划分两个时段。其中,前三年质量得分占比80%,后两年质量得分占比20%。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将上市公司评价期选定为5年可以更为全面地反映公司上市后的经营质量情况,尤其可以包得住那些上市3年后业绩变脸的情形,而且政策制定也合理考虑了保荐机构辅导期内外的责任差异,从而设定公司上市前三年质量得分占比80%,后两年质量得分占比20%。
该人士还表示,长期以来,一些保荐机构某种程度上并非为市场服务,也并非为投资者服务,而是为发行人服务,造成了保荐机构更加注重项目的“可批性”而忽略项目的“可投性”的情况,“《评价办法》将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评价与投资者视角挂钩,并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重中之重,有利于引导投行切实将广大投资者作为最终客户,并将提升项目的‘可投性’作为首要工作目标。”
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及上市行贿“一票否决”
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将得分前20%的保荐机构划为A类,后20%的划分C类,其余为B类。
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保荐机构在被立案当年的评价结果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在此基础上,为强化保荐机构约束,沪深两所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而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沪深交易所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券商声誉压力凸显 投行执业需找准定位
国内某中型券商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把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落到实处,是一个可量化、可操作的完整体系,既提供了投资参考,又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评价办法将使保荐机构面临实质性的执业声誉压力,对于考核为C类的券商,客户流失风险将明显加大,这给行业敲响了警钟。可以预期,办法实施后,企业将越来越重视通过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和市场形象来选择保荐机构。
针对办法实施后投行如何执业转型,该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将重塑并优化行业生态格局,中小券商必须找准自身定位,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理念,制定有针对性的尽调流程。质控和内核要合理拓展关注边界,强化项目全流程质量追踪管控。作为一家中小券商,我们将进一步聚焦“专精特新”、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充分发挥公司在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等专业领域的优势。以企业成长性及投资价值为着力点、发力点,通过评价工作建立自身声誉优势和执业优势。”
记者了解到,前期,在《评价办法》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书面、座谈、调研等形式,深入广泛听取了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意见。市场主体对评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总体看,《评价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投行执业生态,改变“唯规模论”“唯数量论”的传统执业思路,重塑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的良性竞争格局。
责编:叶舒筠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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