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李伟
实习生 朱芸可 程雨怡
通讯员 宋为民
近日,一起由香港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武汉眼镜品牌“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确认“雍正眼镜”未规范使用其享有的相关商标权,支持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但对于原告提出的认定“雍正眼镜”字样侵权和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7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雍正眼镜”品牌负责人处获悉,该品牌尊重法院的民事裁定,并将在合理范围内继续使用“雍正眼镜”商标。
涉案商标“溥仪眼镜” (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被诉标识“雍正眼镜”(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两家眼镜店相距仅4公里
据“溥仪眼镜”所属中雅有限公司(下称“中雅公司”)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文称,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使用的图文标识,与“溥仪眼镜”在整体视觉、字体以及英文要素等方面高度近似,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4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认为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下称“视思明公司”)和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下称“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侵犯了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申请人使用“雍正眼镜”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认为,被申请人开设的眼镜行及提供的眼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的标识与“溥仪眼镜”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成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法院依法裁定,视思明公司和视思明大悦城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商标、第967005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并对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极目新闻记者留意到,该裁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规范使用其享有的相关商标”,但同时也提到,由于“雍正眼镜”字样与涉案商标在表示上差别较大,如仅使用“雍正眼镜”文字,尚不足以产生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对于中雅公司提出的与“雍正眼镜”字样相关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溥仪眼镜”已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中雅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溥仪眼镜”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故对于中雅公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雍正眼镜”门店(受访者供图)
“雍正眼镜”表示尊重法院裁定
“我们从2013年就开始申请注册‘雍正眼镜’,当时是基于雍正是拥有眼镜最多的皇帝这一缘故。”7月21日上午,“雍正眼镜”创始人金剑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了创立该品牌的初衷,并强调,“溥仪眼镜”属于奢侈眼镜品牌,而“雍正眼镜”属于大众眼镜品牌,针对想要好品质而价格不贵的眼镜消费群体,双方在消费群体、消费价格、知名度等方面差异较大。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金剑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雍正眼镜(武汉)有限公司共有19条商标信息,其中含有“雍正眼镜”字样的商标有12个,最早申请时间为2013年1月。与涉案“溥仪眼镜”商标近似的商标有5个,其中两个商标状态为“已注册”,分别是“09类-科学仪器”和“35类-广告销售”,两个“35类-广告销售”类别的商标为无效状态,另一个“44类-医疗园艺”类别为“商标异议中”。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溥仪眼镜’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有致混淆的可能,进而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求的裁定,是有理由的。”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显在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雍正眼镜”的被诉标识只享有9类和35类商标权,而在“眼镜行”服务上并不享有商标权,而被诉标识“雍正眼镜”与“溥仪眼镜”注册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整体结构、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混淆。所以,法院的认定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恰当的。“但单就‘雍正眼镜’文字而言,与‘溥仪眼镜’的注册图形商标是有一定视觉区分度的,不足以直接认定侵权。所以法院在这个细节问题上的处理也较为审慎妥当,平衡了保护商标权和正常使用文字描述的关系,体现了司法的专业性。”
对于法院的裁定结果,金剑明确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定,并将为即将到来的正式开庭积极准备。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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