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是当下最为重要的营商环境之举。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其中就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提出多方面要求。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意见》提出,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
“此次文件出台对政府信用行为进一步作出约束,这也是中央多次实践调研后作出的重要部署。”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理事、北京京商流通战略研究院院长赖阳向界面新闻表示,中小民营企业在承接政府或者国企项目时,经常会出现企业前期垫资以及竣工后政府付款不及时的情况。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周清杰对界面新闻表示,“民营经济面对的营商环境其实就是政府所营造的制度环境,是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发布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文件等。
他表示,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所处的重要地位表述已十分清楚,但在微观环境下,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还会面临不公正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需要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设施建设等过程中严格依法履约。”
此前,中央曾多次对政府诚信建设进行部署。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政务诚信概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包括公布失信的政府名单。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2021年7月11日,国务院发文提到,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2022年3月9日,《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再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
但是,多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受制于财政压力等问题,针对企业发生的债务和账款等,仍采取能拖则拖、“新官不理旧账”等处理方式,诚信缺失,也导致市场主体所面临的信用交易风险较为突出。“相当多地企业都会遇到类似违约困境。”赖阳表示。
实际上,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导致此类失信行为多发的一大原因,“现实制度中,对系列审批环节的政府责任人缺乏责任约束。”赖阳说,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需要考虑,即体制内人员调动频繁,“一旦出现人员调动,新官员需要重新了解情况以及处理此前官员的工作,审批环节也就容易发生搁置。”
而搁置的后果会导致部分企业遭遇经营困境。“有的民营企业因为拿不到相应款项,时间一长会加剧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运行压力,造成债务链负担。”赖阳说,与之带来的是,企业对政府信用产生质疑,“很多企业不敢承接政府等机关单位项目,会觉得和政府合作存有很大的经济风险”。
“此次文件发布将有助于政府等相关部门重视履约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设计。”赖阳谈到,如果政府履约责任意识有明显改善,会对民营企业的资金链条有所缓解。除此之外,也会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项目合作,调动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界面新闻注意到,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地方层面已有所行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我国黑龙江、江苏、山西、河南等部分省份此前也在部署实践。黑龙江省曾在2019年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是针对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失责失信,违法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各级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2023年6月29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其中,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键是制度该如何落实”,周清杰表示,目前需要考虑存量和增量问题,“政府此前存在的拖欠款项目该如何解决?比如中小城市的公交运营,如果政府应付账款不到位,公交可能会面临停运风险。而在未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中,政府又该如何履行责任,扮演好市场主体角色?”
周清杰建议,中央应对政府信用机制进一步研究设计,细化相关规定,配套执行方案,比如对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约束需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他指出,地方政府要明确认识,不能将自己视为凌驾于其他市场主体之上的存在,“政府不是超越市场主体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