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生产单位在电力电缆通道上方堆放大重量物品,收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暂时移走重物随后又反复堆放,最终压塌10千伏电缆通道,导致线路跳闸,电缆及管沟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约7万元。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执法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施工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霄)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