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1日讯(记者 周曼 通讯员 李跃芳)近日,一则标题为“医保局:10月1日起取消医院回款权,医疗行业将迎来新变革”的推文在医药行业广泛传播,其开篇即写到:“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医院回款权取消工作。”经红网记者考证,该推文为刻意虚构歪曲和炒作。
8月4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通知,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均应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试点的地区除外)。
湖南省实施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指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药结算货款,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系统,根据经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双方确认复核并同意支付的医药货款结算发票进行先行代付结算,再从对应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费用中进行抵扣清算。文件明确,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医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
湖南省医保局提醒,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直接结算,并非医保部门取消医疗机构货款“支付权”或“回款权”,而是在医疗机构授权的前提下、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履行“代购权”的理念,为缩短医药货款结算周期,降低医药流通成本实行的医药货款代付抵扣,不应刻意扭曲和过度炒作。
关于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是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和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后续国家层面有关政策、文件都加以强调推进,各地在结合自身实际抓紧推进。据查询,全国已有多地方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青海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南省等地都出台了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关探索。湖南湘西地区早在2020年全面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