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女性和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创造”。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各地各级法院或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或公开审理一批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或召开知识产权论坛,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对于备受关注的数字经济等新领域如何加强司法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强化对平台经营者合法数据权益保护,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及社会关切,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4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称,审理的涉网络平台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其中之一就是网络平台间的数据竞争纠纷成为争议热点。
4月23日,在由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办,北京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单位承办的“2023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双玉发布了《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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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飞速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围绕数据获取和利用而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合法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成为当务之急。
在“2023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发布的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中,有5例为抓取数据类案件,分别是:抖音短视频抓取案、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饭友App数据抓取案、房源信息抓取案和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抓取案。
抖音短视频抓取案中,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
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中,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并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
饭友App数据抓取案中,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在其运营的饭友App中使用微博数据。
房源信息抓取案中,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神鹰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户型图,同时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
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抓取案中,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蒂思公司)与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质网)均从事汽车投诉咨询类业务,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其运营的“汽车门网”中展示使用,将历史信息作为新的投诉信息予以发布,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
这5起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判处被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在阐释房屋信息抓取案的裁判要旨时,刘双玉表示,涉案数据是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建立、维护并不断扩充而成,为此投入了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使之成为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构成企业的核心经营资源。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据此获得的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无论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对房源数据集合中的单幅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刘双玉说,涉案数据虽是向公众无差别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神鹰公司以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并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后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传播至社交媒体和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为“虚假房源”发布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蔓延,明显违背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链家公司和小屋公司的用户流量,影响了用户黏性和信赖度,使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因“虚假房源”直接受损,使靠诚信经营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涉数据案件正如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中所列,“被诉行为通常表现为抓取、搬运他人网络平台中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数据,随后用于行为人自身网络平台的运营,或者对抓取到的数据进行一定整理加工后形成数据产品向其用户提供。”
具体表现为:原告通常为数据集合平台的经营者,原告主张保护的客体为平台数据集合,被诉行为往往给原告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被平台集合的原始数据,通常系用户生成的内容,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一般由用户享有著作权,网络平台往往根据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的使用权。而平台收集、整理、维护等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用户生成的零散的原始数据,通过平台整体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集合,其控制和运营主体为平台。因此,从数据权益归属层面,平台往往不会就用户生成的原始数据主张权利,而是就平台数据集合整体寻求保护。而且,基于被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平台数据集合,原告通常明确表示对平台中构成作品的内容并不寻求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而是就平台数据整体主张竞争性权益。
“这些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发生在数据的收集、应用、处理、交易等各个环节,与数字科技创新、数据互联互通、用户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在谈及涉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表示,充分认识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以保护资本、劳动等要素投入为原则,合理确认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可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为市场主体从事数据生产、加工提供充分激励。
谢甄珂说,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法的优势,在个案中明确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制止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此外,还要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准确界定应受保护的客体,发挥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涉数据类案件处理中的调整功能,做到既充分保护数据权益,又避免错位保护、过度保护、重叠保护。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谢甄珂说,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大势下,法院将会持续加强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在典型案例中对具体数据利用场景下商业道德的充分阐述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准确适用,以期平衡数据持有方、数据需求方、消费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兼顾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激励技术创新发展、确保国家数据安全等多元价值目标。
原文刊登于2023年4月25日《人民政协报》第12版
记者: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