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000982.SZ)全资子公司聚恒益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智通财经APP讯,中银绒业(000982.SZ)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聚恒益”),在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接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24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聚恒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罚款人民币7,200.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的决定。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25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聚恒益未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其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26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的决定。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30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7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柒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27-1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6,0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陆仟元整)的决定。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028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257,4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的决定。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聚恒益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相应整改。公司和聚恒益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梳理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并落地执行。公司和聚恒益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聚恒益目前已启动清洁生产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改造完成后将提高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艺水平。公司和聚恒益将始终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