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广东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称,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如果职工家庭无中山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通过举例对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解读。如果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现在要将原房产卖掉后家庭无房产,原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话,再次申请,可以享受首套贷款支持政策。以夫妻双方贷款90万,贷款30年计算,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1%,如商业贷款为3.6%,公积金贷款月供3843元,商业贷款月供4091元,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大约9万元。
如果名下现在有两套房子,买房时都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准备卖出这两套房子,再买一套新房改善,均不能再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以90万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政策优化后,使用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节省利息大约9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