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川
“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近日,这则消息迅速发酵,搅得舆论场不得“安宁”。有网友说:字数越小事越大。听这口气,国家要有大动作了?
什么大动作?有人说,全面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要开征房地产税了。对此,舆论场内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反应:有人窃喜,税一征,房价就要降,爽;有人哀叹,一征税,房产持有成本高了,压力更大了。
其实,这是误读。不能简单把“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地产税”画上等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开征房地产税,并不必然导致房价下跌,认为一开新税就导致房价下跌,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国家利益,更不符合开征房地产税的初衷。
试问,如果房价真跌了,银行干不干?房价跌了,房地产税还怎么征取?此前,早就有专家指出,即便有朝一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是为了降低房价,而是为地方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税源。
房地产税要来了吗?不能轻下结论。要厘清三个问题,其一,会不会征?其二,如何征收?其三,什么时候征?这三个问题不解决,是没法谈论房地产税的。从这个角度看,一见到“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就高呼“房地产税要来了”,是经不起推敲的。
知名专家马光远认为:“一个人到了法定婚龄,只能说他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了,但他能不能结婚,还要看他的其他条件。这是个基本常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也一样。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方面的条件,但要征收房地产税还得符合其他条件。不动产登记只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诚如斯言,要征收房地产税,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摸清你有多少房产,但摸清了房产数量,并不等于就要开征房地产税,这种逻辑不难理解。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就施行了。根据该条例可知,不动产不等于房产,而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因此,不能一提不动产就想到房产,更不能把房产等同于不动产。
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就正式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然,这也有利于国家了解“家底”,掌握公民拥有的不动产情况,“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基础数据,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我们普通人有何关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也是确权的过程,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过程。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我”的不动产实现了登记,说明国家认可“我”拥有这些不动产,也意味着“我”的财产权获得国家尊重和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法律确权对公民安居乐业、激发创造财富的热情等都有积极意义。
据统计,十年来,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亿多份,电子证书证明3.3亿多本。这是一个浩大的工作量,但富有意义,意义不止体现在摸清“家底”,对人心的安定也值得一说。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这两个“共享”,耐人寻味。以反腐为例,贪官有多少不动产,一查便知。很多人都知道,不少贪官拥有大量房产,有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他们想隐匿房产并不容易。
据了解,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升级为《不动产登记法》。有了刚性的法律约束,公民的权利将更有保障。举个例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不动产登记法》势必对此更加强化,这对保障公民财产隐私大有裨益。
4月25日召开的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指出:“要系统谋划未来五年的确权登记工作,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全面保护人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期待不动产登记更好惠及公众,也期待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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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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