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通市税务局_政策文件】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23-9-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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