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宣布不足一个月即告吹,同时,因未披露该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及实控人收到地方证监局警示函。
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已成为市场一大顽疾。长期以来,市场上主要存在两大类选择性信披乱象,一是上市公司“广而告之”式蹭热点,模糊式“自愿性信披”,未充分揭示相关业务风险。另一种,就是类似上述案例,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要信息缺失。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正式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告较为全面的了解公司基本面信息,也是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信息披露不完整,通常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疏漏,合规意识、业务能力的欠缺,抑或是因为自身某些经营目的等动机而隐瞒不利信息,故意为之。无论有意或无意,最终都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伤害,以及对上市公司自身信誉的减损。
监管警示函显示,前述上市公司合同案例中,双方原已签订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既未在公告合同时同步披露,也未在随后的媒体澄清公告中补充披露,这实际对投资者预期已产生影响。而合同终止后,该公司股价连续大跌。
梳理过往公告,A股市场信息披露不完整现象屡禁不止,涉及事项“五花八门”,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常见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资金运用情况、商誉减值信息等披露不完整。
二是并购、投资、合同签订等公司交易类事项。譬如,某上市公司披露收购事项时,标的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公司理应在首次披露股权转让公告时,即就股权质押对该交易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后续解决措施、完成期限等重要信息。但公司仅在公告中提及该部分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事实,并未就此进行风险提示;在收到控股股东有关解除质押的《承诺函》后,也未在后续股权转让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打补丁”披露。另外,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的现象屡有发生,在A股市场出现频率较高。
从过往的监管通报来看,被指出“信披不完整”的上市公司通常不止一次的犯此类错误。这背后,暴露出不少公司单次整改并不到位,实际并未解决“三会”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亦未能真正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上市公司理应抓住整改契机,规范“三会”职能和议事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信息披露不完整,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等一样,都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判断,带来信息披露可信度的降低,呼吁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多一些坦诚,少一些套路,拒绝选择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