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7日,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将自己名下的安置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王某,还约定胡某需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五年后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某。后王某付清了购房款,胡某也于当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王某,王某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至今。
待案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后,王某未能联系到胡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心存侥幸,认为拆迁安置单等原件在自己手中,自己又早已居住进了案涉房屋,不过户也不会影响自己的权利,所以未及时起诉胡某主张权利。
2019年王某,终于联系上胡某,但发现对方早已领取了案涉房屋产证,并已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了债权人殷某。2021年11月,王某起诉胡某,要求胡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支付违约金。胡某在诉讼中认可已收到王某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王某撤回起诉,双方协商自行处理过户事宜。
后因胡某仍未过户,2022年1月,王某再次起诉胡某及殷某,要求注销殷某在案涉房屋中的抵押登记,并配合胡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殷某到庭应诉后称,胡某2019年向其借款四十余万元,借款当时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其,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胡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胡某则认可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希望王某给到年底的时间,其清偿欠款后注销抵押,再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某。后王某再次撤诉。
2022年11月,胡某向王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描述了自2004年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王某到自行抵押了案涉房屋、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的过程,并表示愿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某,但要求王某给自己时间去解除抵押、查封。
因胡某未清偿欠款,始终无法注销抵押;胡某又因结欠他人款项,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某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房屋上涨差价损失76万元。胡某则提起反诉,认为王某至今未支付购房款却占有房屋多年,应自2004年4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到目前的租金。
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近日专门在新吴区春潮四社区居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胡某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胡某在前案中均认可收到购房款,也表示愿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某,但在该案中又称未收到购房款,陈述前后矛盾,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陈述的可信度低。
合同约定胡某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交付房屋,胡某已于2014年向王某交付了案涉房屋,如胡某未收到购房款,在长达九年时间内,胡某从未向王某主张支付购房款、亦未要求王某支付租金等,显然不合常理,故胡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应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某,现因胡某对外欠款,案涉房屋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已无法过户,王某签订合同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系应胡某违约导致,故王某有权要求胡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胡某应赔偿王某房屋上涨损失。王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有合同依据,胡某的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安置房购买当时往往不具备过户的条件,办证周期较长,故交易时间跨度较长,买方需要特别关注办证信息,妥善保管好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证据,在可以过户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不能及时过户导致的法律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