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5%”税惠政策落地,业界提醒湾企还需关注这些细节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进入第五个年头,大湾区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硬联通”之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软联通”正在加速推进。
尤其是税收共治,格外受关注。就在近日南沙举行的第六届致同论坛上,多位专家指出,“双15%”政策落地后效果明显,企业节约了税收成本的同时,也在走出去的时候更有活力,但也要注意实施细节。
过度税收优化有风险
“在跨区域经营方面,我遇到很多企业咨询如何在税法合规的层面规划合理的税收优化,用我们的专业语言来说就是转让定价,但它会有风险。”致同广州商业及财税咨询合伙人甘小月表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所得税率降到15%,这一吸引力都非常大。所以很多企业都提前去有税收优惠的地方布局。“比如一个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本来应该在北京交的利润却放在了有税收优惠的地方按优惠政策交,甚至是为了享受优惠随意调减企业利润。这种做法是税收法规不允许的。”
对此,甘小月指出,“双15%”税惠政策虽好,但不能过度进行税收优化。
第六届致同论坛现场发布了“致同粤港澳大湾区十策”,其中一策就涉及湾区税务。
致同深圳税务合伙人化艳艳也针对“双15%”税惠政策的具体细节为企业和个人作了提醒。
她表示,前海、横琴和南沙等自贸区,均对符合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自贸区对于企业所得税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都有“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时需要注意各地对于“实质性经营”的判定。
上述区域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质内容相似,即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对标指定税率15%或按香港和澳门的税制所计算的税负,就其超出部分的税负给予优惠,但三个优惠政策在具体政策执行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就目前而言,“大湾区”优惠政策的适用区域范围最广,涉及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具体为以补贴形式发放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金额,实际执行中香港税负按标准税率15%计算,但其优惠对象仅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相比之下,“横琴”优惠政策适用区域范围较小,仅限于《横琴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但其适用对象范围是最广的,涉及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优惠形式是分别对应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和澳门税负的部分免征;
而“南沙”优惠政策在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对象上都比较局限,仅针对《南沙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港澳居民,优惠形式是免征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因此,鉴于“大湾区”优惠政策的区域适用范围与横琴、南沙的存在重叠,纳税人选择优惠政策适用的时候,应多方面考虑,选择更加合适的优惠政策。
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伊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