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正式启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功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使用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个人账户共济的绑定
“个人账户共济”授权人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被授权人为授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河北省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参保状态均为正常参保。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通过“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后,在本市或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可以享受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暂不支持跨省异地医保结算。
注意:必须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授权绑定个人账户共济后,才能按规定使用。不是绑定“亲情账户”,这是两个不同的功能。
二、个人账户共济的使用
(一)须前往所参加险种的医保定点就医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须分别到本人所参加险种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就医购药,可以进行医保结算并触发使用共济账户。
例如:职工参保人须到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或住院医保定点,居民参保人须到居民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医保定点。
例外情况: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到全市职工普通定点药店进行普通购药结算(费用全部为个人负担,无法使用居民个人账户余额),如绑定了授权人共济账户,可以触发使用共济账户支付个人购药费用。
(二)职工个人账户及个账共济医保结算使用范围
1.我市职工参保人员在所有职工医保结算场景下(药店购药,挂号,门诊,住院,生育)均支持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同时在所有医保结算场景中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均支持使用授权人共济账户余额支付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2.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所有居民医保结算场景下(药店购药,挂号,门诊,住院,生育)均支持使用授权人共济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三)相关说明
1.医保结算时,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为0或不足以支付当前结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时,允许在同一笔医保结算中同时使用授权人的个人共济账户余额支付。
2.参保人在同时有多个授权人共济账户情况下,医保结算触发共济账户时,优先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最多的授权人共济账户,且一次医保结算仅支持使用一个授权人的共济账户资金。
3.由于历史原因,少数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有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仅支持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保结算时使用;在其他无法使用个人(家庭)账户余额的场景下(药店购药,挂号,门诊,住院,生育),支持直接使用授权人的共济账户进行结算。
来源:保定医保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