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祥IPO暂缓,上交所:在审项目应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报道和市场传闻
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界面新闻编辑 |
界面新闻获悉,近日,在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上交所解答了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的问题。上交所表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
就“项目在审期间,保荐机构除审核问询之外,还要对哪些事项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这一问题,上交所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上交所明确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此外,在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上交所指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
上交所主要强调了四方面情况。一是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监管要求变化情况;二是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包括期后财务状况、在手订单变动情况、主要资产使用状况、业务运行稳定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影响;三是涉诉涉案情况,包括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四是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等,以及投诉举报涉及的具体事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及生产经营影响。
“针对重大舆情,保荐机构应当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机制,在发行上市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专项核查意见,除首次申报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历史舆情进行专项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外,还应当在提交注册文件时,同步更新提交舆情专项核查报告。”上交所指出。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日,已有两个IPO项目因自媒体报道致舆论发酵受到上交所关注。
此前,浙江国祥IPO项目因存在 “二次上市”等争议引发市场关注,在即将上市之际,该项目被监管部门叫停。10月7日,上交所就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暂停首次公开发行答记者问,上交所表示,自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上交所在审核中已予以关注,进行了专门问询。目前,浙江国祥已暂停IPO发行程序。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上交所将针对自媒体反映情况,对浙江国祥开展一次专项核查。
9月,因股东中存在8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正在冲刺科创板IPO并历经交易所两轮问询的得一微仍备受质疑。9月13日晚间,据“上交所发布”官方微信,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近期有自媒体报道科创板在审企业得一微间接股东中存在8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不涉及离职人员主导的投资行为,这8名离职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均不足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