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主播被索赔40000元!最新处理结果→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发展
网络直播
成为新兴的热门行业
也因此引发各种纠纷
近日
一件涉及网络主播的合同案件
在保康法院歇马法庭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母亲代理其出庭应诉,当庭提交了住院记录和精神障碍诊断证明书,辩称李某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发病,认为其签约行为无效。
传媒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发病时间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其签约时并未患病,既然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考虑到案情较为特殊,法官庭后向原告方释明:李某未能按《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履行义务并非故意,是因为暂时丧失了履约能力,而且造成的损失不大,加上李某患病后家庭出现了诸多困难,双方应当相互体谅,妥善解决因合同不能履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转自:保康县人民法院
来源: 襄阳帮女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