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日报网】
近日,家住江北区某小区的王某,将位于同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张某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房东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张某的身份信息,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醒广大市民,房屋出租一定要及时登记,市民可通过“警快办”网上办理登记手续。
据了解,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登记需要房屋出租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管的,除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书面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民警介绍,市公安局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已开通出租房屋网上登记便民举措,市民通过手机登录“警快办”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底部“办事”板块,进入“户政专区”,左滑“户口迁移”横排菜单选择“其他登记服务事项”,点击“出租房屋登记”按操作提示进行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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