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节日价”不能无底线的“坐地起价”
随着消费者对旅游、休闲、度假的需求持续升温,节假日“一房难求”且住宿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浦东新区消保委通过投诉发现,部分旅游行业的经营者已经不满足于节假日涨价,“坐地起价”拿捏消费者更是“吃相难看”。浦东新区消保委认为,节假日期间,酒店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相应的价格,但不能让“节日价”变成无底线的“坐地起价”。
消费者周女士反映,9月18日,她在某平台上通过一家旅行社预定了国庆期间的酒店住宿,特意事先确认了国庆期间每间房加价50元,她认为可以接受,于是下单并确认。第二天,她收到对方电话通知酒店国庆期间每间房间要加价500元,需要其额外再补差价2000元。周女士认为下订单时,双方已经事先确认过加价幅度为50元,行程也已确定,现在旅行社却出尔反尔,于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对方承担加价继续履行合同。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联系旅行社负责人了解情况。对方辩称,“全是标错惹的祸”,平台误将该酒店产品的“国庆价”加价500元标成加价50元,后台工作人员在核对顾客订单时也疏忽没有仔细核对,导致了该订单的确认。对方还认为,第二天工作人员就联系顾客告知此情况,离国庆期间还有2周,时间充裕,若顾客不接受可以退单并赔偿顾客200元。
虽然消保委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建议双方根据原合同继续履行,或补偿重新预定同品质房间所产生的差价,但该旅行社负责人坚持无法满足这一合理要求。无奈,周女士表示会继续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标错”不是借口,退款亦不能免责。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旅行社虽以“标错”为由,但合同已事实成立,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诚信经营角度而言,旅行社都应该继续履行协议或承担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此外,若证明旅行社存在“坐地起价”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消保委也告诫部分经营者,价格调整应合法合规,应明码标价、事先告知,切莫只顾自己盈利而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