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有一项社保重磅新规即将实施,那就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通过这一办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将大大得到加强,以前的各种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绳之以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尤其指出了五类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举报,有关部门会严格进行查处。如果有关参保人涉及这五类情况,相应的缴费记录都将会被清退。
这五类情况究竟是哪些情况呢?
第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比如说,原本一名参保人和一个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非要向社保部门申请,这是他的职工。
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否是单位的职工,主要是通过会计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方式来证明。
如果说提供的各种材料都是虚假证明材料,这就构成了前面所说的条件。
第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主要是依据职工档案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有的人可能会利用他人的档案,比如说已经退休职工的档案来变造为他自己,这样他就增加了视同缴费年限,能够大大提升养老金待遇。
提升的养老金待遇,就属于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有的人是组织或协助他人干违法的事情,中间收取好处费或者中介费,但并不是为自己办理。这样的人就属于共犯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骗取的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保待遇的人,有关待遇都会予以清退。
第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最主要的情况就是参保人去世以后,其家属不按规定向社保部门申报,导致养老金持续正常发放,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
另外,像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遗属待遇,也是有可能因成年或恢复劳动能力而终止的。
参保人去世以后,其家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如果晚申报了导致养老金已经发,有关待遇会折扣已经发放的养老金。如果已经超额支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退回。
第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各种情况确实非常复杂,总有上述四种以外的特殊情形。只要符合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都应当予以退还,并追究相应责任。
总体来说,以上五类人群的缴费记录确实会面临着被清退的可能。
如果被清退以后,还符合继续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多领的养老金必须退还或者用现在发放的养老金逐渐抵扣。
如果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那么只能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