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清河县千聊贸易商行生产的羊绒衫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且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84252.82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千聊贸易商行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BWY7MJ6C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北区58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冯兰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3〕383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和清河县千聊贸易商行被抽检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FZ/T73018-2021《毛针织品》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羊绒毛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清河县千聊贸易商行于2023年3月份开始生产该批次羊绒衫,在清河县羊绒小镇门店购进白坯羊绒衫,成分为化纤不含羊绒,加挂上带有“羊绒服饰 100%羊绒 一等品 鄂尔多斯”等标识的吊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4752.82元,违法经营额共计35740.82元,违法所得14252.82元。 |
主要证据 | 1、2023年9月22日,我局收到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和清河县千聊贸易商行被抽检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事实。2、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带有“”标识的羊绒衫的事实。3、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及在羊绒衫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及相关情况。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和被授权人身份。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6、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标识的商标信息的截图,证明上述商标标识为注册商标。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在羊绒衫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3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的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的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鄂尔多斯”标识的羊绒衫26件,吊牌168个;2、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7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252.82元。合计罚没款84252.82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3.10.18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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