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收到来自建筑行业的咨询,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比普通企业多,因此一旦处理不善,面临的税务问题也可能更严重。
为了帮助大家解决工作问题,下面根据大家的咨询,整理了10个建筑行业热点财税问题,以供大家参考,建议大家收藏后再慢慢学习~
01、总公司与分公司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
一、政策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案例解析:
【案例】甲建筑企业在异地省份设有分支机构B,总机构、分支机构B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建筑企业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视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称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甲建筑企业2022年度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经计算,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配比例为45%,分支机构B分配比例为55%。己知,总机构2022年度已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391.5万元(含本部270万,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121.5万元),分支机构B已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假设甲建筑企业2022年度无境外所得,总分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及申报表填报如下:
(一)计算过程;
1.甲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3000×25%=750万元:
2.甲建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0-270-121.5-148.5=210万元。3.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10×.50%=105万元;
其中:总机构就地分摊所得税额=210×25%=52.5万元;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210×25%=52.5万元;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10×50%=105万元,其中: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05×45%=47.25万元;分支机构B分摊所得税额=105×55%=57.75万元。
5.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总机构财政集中分摊所得税+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所得税=52.5+52.5+47.25=152.25万元。
填表解析
(1)填写: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填写: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02、建筑公司市外企业如何在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答:我们以重庆市外的建筑企业,在重庆市税务局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的方法、流程、步骤为例,仅供参考。
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来本地从事建筑安装类业务,先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机构地电子税务局(含手机端)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方法参照:建筑公司市内企业如何在网上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验登记,步骤如下:
接下来,就可以进行税费申报及缴纳事项了,方法【建筑公司市内企业如何在网上办理税款申报及缴纳?】基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另外,市外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与市内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办理流程基本相同,参考【建筑公司市内企业如何在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在此不再重复。
温馨提示:实务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如果不能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则需要到线下即税务大厅办理。由于电子税务局经常更新换代,且全国各地电子税务局对跨区域涉税事项填报入口等操作方式也略有差别,所以,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涉及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事项,须以当地电子税务局当期的规定及操作指引为准。我们这里是以重庆市税务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方法、流程、步骤为例,仅供参考。
0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造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文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名义代扣代缴。
04、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中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中进行抵减吗?
✅答:在申报环节,建筑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但在预缴环节,需要分项目进行抵减。根据国税总2016年第1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个文件中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必须按项目抵减申报时的应纳税额,所以,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环节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中进行抵减。
05、建筑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来解决工地食堂买菜没有发票的问题?
✅答: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也就是工地),一般都设有员工食堂,解决员工就餐问题,但食堂买菜基本上是没有发票的,也就是说,食堂买菜的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了,但无法取得发票,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会增加建筑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那建筑企业如何解决食堂买菜无票支出问题呢?下面提出几个员工就餐无票支出的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解决方案一:外包食堂
(1)外包食堂,承包商开票入账;
建筑企业可以将食堂整体外包给食堂承包商,由食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就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食堂食材,建筑企业按期支付食堂承包费用并向食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
解决方案二:自有食堂
( 1)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取得合法票据;
建筑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合作社等,取得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 2)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购买食堂物品;
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3)找农业个体户购买食堂物品;
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 4)去超市买食材,可以开发票;
( 5 )自有食堂,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
如果企业不愿意外包食堂,又觉得找农超开票太麻烦,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第一步:将伙食补贴做到工资表里;
第二步:发工资时扣除伙食补贴给食堂;第三步:食堂用收到的伙食补贴去购买食材;采用这个方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工资低于起征点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3)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需要员工交个税;
(4)是否执行此方案,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伙食补贴解决自有食堂无票支出的账务处理方法:
账务处理:
第一步:将伙食补贴做到工资表里: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5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3000
第二步:发工资时扣除伙食补贴给食堂:
借:应付职工薪酬 53000
贷:其他应付款~食堂 5000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48000
借:其他应付款~食堂 5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000
第三步:食堂用收到的伙食补贴去购买食材;
公司不用做这笔分录
(6 )食堂购买食材,当作小额零星购买,按次500元以内不用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根据国税总2018年第28号第九条和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建筑工地食堂可以选择向个人摊主买菜,每次支付给个人卖菜摊主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不用取得发票,取得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个人卖菜摊主开具的收款收据需符合国税总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三:饭店配餐
( 1)外部饭店统一配餐,饭店可以开发票。
06、建筑企业账面上有留抵进项,项目上又有预缴税款,申报时是先抵减留抵进项还是先扣除预增的增值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条规定说了,多预缴了增值税的,可以暂停预缴,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多预缴的金额大;二是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才能决定能否暂停预缴;
所以说,多预缴了增值税,申请暂停预缴难度都很大,更不用说申请退回多预缴的增值税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留抵进项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综上分析,建筑企业账面上有留抵进项,项目上又有预缴税款,我们建议先扣除预增的增值税。
07、建筑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分包方也可以直接选择简易计税吗?
✅答:不可以,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根据税务规定的工程项目来定的,而不是根据单位的性质来定的,所以,建筑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分包方也要根据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税务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比如: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等),来决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08、建筑企业为避免跨年支付工资的不利影响,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
✅2023年10-11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行?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举个例子:
建筑会计还会提出问题如果公司员工2023年的5-10月工资均在2024年1月发放,2023年全年累计申报收入不足6万,不按照计提工资金额申报那不是增加2024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吗?
一般不建议建筑企业未发工资先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会对纳税人产生不良影响,现在个人所得税每年都要求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如果员工没有实际在申报期收到工资,但财务却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员工会提交申诉,一旦申诉,建筑公司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不出来,建筑公司就有不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建筑公司尽量在当年度发放拖欠月份工资;若实在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原因,最好也跟当地税务局沟通协调,能否算补发工资,沟通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是否有协调解决空间。
09、工程承包中的印花税如何缴纳?
我公司是工程总包方,总承包合同已经缴纳了印花税,那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该分包合同我方已缴纳,那分包方可以免交印花税吗?
✅答: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不尽相同,这两份合同均属于印花税征税名目中,所以分包合同涉及的甲乙双方均应各自缴纳印花税。
10、建筑公司收取分包商或材料商罚款、违约金等,如何做账务处理?需要什么附件单据?
昊华建筑公司某项目收到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交来的罚款、违约金等10万元,如何做账务处理?需要什么附件单据?
✅答:
(一)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二)做账附件单据参考如下:
(1)银行进账回单;
(2)经双方确认的罚款、违约金事实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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