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23年3月28日,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0元而引发关注,记者发现,丰宁农商行不仅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多家入股股东公司经营异常并向限高企业发放贷款,此外,多项名誉权纠纷案也牵涉其中。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农商行”)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组建,2017年10月18日成功挂牌开业,注册资本3.8亿余元。截至2023年3月末,各项存款余额136.04亿元,较年初增长9.48亿元,存款余额在县域市场占比45.67%;各项贷款余额101.29亿元,较年初增长3.38亿元,贷款余额在县域市场占比32.27%,已发展成为县域网点分布最广、员工人数最多、资金规模最大、支农力度最强、农村普惠金融贡献度最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公开资料显示,丰宁农商行现任董事长为张兴华,2022年8月9日,承德银保监分局核准张兴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多股东资质存疑 且存限高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丰宁农商行股东丰宁满族自治县宸晖商贸有限公司持股3514.49万元(占比9.1006%),注册成立于2013年1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自成立之初至今参保人数为0人。
承德市金南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持股3268.09万元(占比8.4625%),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11月23日、12月13日、12月21日和2022年8月12日,共计5次被限制高消费。
丰宁满族自治县森语湾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795.89万元(占比4.6506),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自成立之初至今参保人数为0人,且两次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2018年7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丰宁满族自治县瑞森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711.86万元(占比4.4327%),注册资本为2003万元人民币,2013年至2015年实缴资本3万元,2016年至今实缴资本为0,且自成立至今参保人数为0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持股669.18万元(占比1.7328%),自成立之初至今参保人数为0人,且2022年3月2日、4月20日被限制高消费。
上述股东如此资质入股丰宁农商行其资金来源及股权合规性也有待进一步考证。
限高企业动产抵押获贷 贷款三查失控
2019年10月8日,丰宁隆兴牧业有限公司抵押生产设备,向丰宁农商行担保贷款30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3月2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融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宁隆兴牧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丰宁隆兴牧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丰宁隆兴牧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金德山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限制消费令决定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
2020年12月3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达鑫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生产设备,向丰宁农商行担保贷款17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9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达鑫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丰宁满族自治县达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达鑫矿业有限公司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陈希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限制消费令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2019年10月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抵押泌乳牛、犊牛等,向丰宁农商行担保贷款160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4月19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孙喜臣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限制消费令决定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
截至目前,上述三笔贷款登记状态均为有效,而丰宁隆兴牧业有限公司现如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总金额416.7 万元,限制高消费共计11次;丰宁满族自治县旭缘养殖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总金额1600万元,限制高消费共计5次,涉案总金额 3734.84 万元。
内控不严 冒名贷款屡屡发生
2020年11月16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名誉纠纷案,据案情显示,2020年5月21日,原告刘某福因办理购房贷款时被拒,经查询征信后得知,系因在丰宁农商行土城子支行一笔3万元贷款所致,但刘某福在此之前一无所知,从未在丰宁农商行土城子支行处借过款,更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摁过手印,更未领过借款3万元,该笔借款合同纯属伪造材料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丰宁农商行没有提出进行笔迹司法鉴定,视为被告对于个人借款合同不具真实性的认可,本院据此认定原告刘某福的主张成立。
现被告丰宁农商行也认可原告刘某福未借该款,由被告业务员偿还。
被告丰宁农商行的下属单位土城子支行在原告刘某福未在其单位贷款的情况下,将刘某福贷款逾期的虚假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导致原告刘某福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使原告个人信用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丰宁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原告刘某福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不良征信记录;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无独有偶,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贷款且被列为不良征信记录的不止有刘某福,蔺某杰也有同样的遭遇。
2022年7月29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示的案情显示,2022年蔺某杰因在办理贷款购房过程中发现有逾期未还贷款,从而无法获得贷款,后查询征信系统得知,2008年8月14日,蔺某杰作为借款人向被告丰宁农商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用途为买牛,被告李某、李某艳夫妇作为担保人为其担保。
原告蔺某杰申请对被告丰宁农商行提交的证据中蔺某杰签字、手印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签字均不是原告蔺某杰所写,无法确定指印是蔺某杰捺印形成。
另查明,该2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系李某,2022年2月13日,李某将上述借款本息合计59114.55元全部偿还完毕。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原告蔺某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08年8月14日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不良征信记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蔺少杰银行按揭房款逾期违约金2751.5元(5503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8560元,合计13311.5元。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名誉权纠纷案实则是“冒名贷款”案,恰恰也暴露出丰宁农商行内控不严且管理存在极大漏洞,如果冒名贷款一事属实,或涉嫌贷款诈骗罪,如果编造资金用途等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如果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上述涉嫌犯罪的人有共谋,或存在玩忽职守、利益等情况发放贷款,或者贷款下放后私分贷款不予归还,根据不同的情况涉嫌相应的犯罪罪名。
业内人士分析,丰宁农商行裁判文书高达2413条记录,其中,金融合同借款纠纷达1992条,因名誉权纠纷案件16条,且被列为被执行人,经营多诉讼事项,这无疑对该行稳定带来诸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