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ChatGPT完成又一次升级,OpenAI官方展示了GPT-4的真正实力——总结文章、写代码、写诗以及报税。当有报税需求时,GPT-4可以化身为TaxGPT,并基于税务法则计算需缴税额。然而,税务问题远比机器所能理解的更为深刻,仅依靠GPT远解决不了税务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应纳税额的确定,很多时候在真理没有越辩越明之前,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标准的理解。结合经办的案件/项目,我们发现在2022年,股权投资退出项目中发生了较多的涉税争议。而与2021年高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不同,在间接股权转让项目中,征纳双方的争议,更多是在非违法框架内关于税款计算的理解分歧。
近年来,人们多选择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但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想要退出股权投资,退出时面临的税负将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回报与整体效益,过高的税负甚至可能导致投资失误。股东持股结构、企业的融资上市情况差异,都意味着其在退出时的税负是不同的。对此,探讨如何在股权投资退出中控制税负成本至关重要。如何理解分歧不可避免,那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吸取已经或必然会发生的税收争议的教训/经验,尽量在交易前就设定更为稳定和不易发生争议的交易结构,为纳税义务人合理降低税负,确保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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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税务合规之上
——GPT能做的一定不是最有价值的
GPT在垂直细分领域的发展趋势与税法领域的Blue J Tax人工智能的走向非常相像。Blue J Tax标榜自己是税法领域的AI佼佼者。它有三个主要的功能,分别是Predictions、Diagramming以及Decision Finder。
在“预测”功能中,它标榜自己能达到90%的准确率。但在实际上,咨询结果的准确与否很大概率取决于用户所提问的问题,取决于用户对于问题的描述是否能够准确让它理解。
在“编程”功能中,它基于预测及用户需求能够以图表形式自动生成书面文档,即可视化。具体的内容包括了每一层交易结构的改变会产生什么样的税负、税种以及更详尽的分析。
在税法垂直赛道里,GPT的发展虽然非常快,但是它后台的一些数据目前只针对美国和加拿大。因为美国、加拿大是判例法国家,税法AI有先例可循,只要做先例的数据整理就能够达到预测结果的目的。但在成文法国家,特别是我国现实的涉税争端情况,税法AI的难度会比较高。
目前GPT test的发展很有可能取代光靠咨询为生的税务服务机构。其次,它可能被作为大厂法律板块的战略布局,如自动回复。再次,它也能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能帮专业人员降低时间成本,也能够抹平细分领域的壁垒。
贰
强监管中
——涉税争议一定会频繁发生
从2015年起,各地利用税收征管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税核定征收/财政返还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我国股权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股权投资平台纷纷投身于这股“招商引资”的浪潮中,股权投资领域进入了“全民税筹”的时代。
转折始于2021年。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2021年6月7日,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15省市以财政奖励等名义返还税款238.73亿元,返还比例大多为地方分成收入的90%以上……共发现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多亿元。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企业跨省联手,通过虚构业务、串通定价等,短期内虚开大量发票抵扣税款并随即注销;有的高收入人员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高额个税。”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2022年开始,“全民税筹”后的各类股票/份持股平台频繁受到各地税务机关的稽查乃至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作为股权投资重地的深圳市的税务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主要涉及的4个重点具有重大的监管重点参考意义:
1、涉税犯罪。开展“蓝盾系列”“蓝剑系列”10起专案收网行动,累计摧毁骗税、虚开等犯罪团伙30个。
2、稽查补税。累计组织企业自查250户,重点检查企业203户,累计查补税款14.92亿元,入库税款10.37亿元。
3、重大违法。录入“黑名单”信息3080条,对外推送联合惩戒3001条,及时撤出“黑名单”信息2368条。
4、行政复议纠错率。2022年,市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2件,复议纠错率为55.83%。
从这四个方面可以看出,强监管不仅针对纳税义务人,也考验着纳税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需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管理成本最低、财务成本最低、合规成本也最低的方案是不可能出现的。如:税制与经济模式。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基础之上很难会出现简单的税制。
又如:信息透明与法制化。不可能有一种税收征管是建立在信息透明的严格征管之上,而且有合理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却偏偏不是法治化的。
再如:强监管与涉税争议。不可能同时实现令每个纳税人满意其服务,实现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同时又没有税收争议。
叁
法治之下
——用尽全力避免时代的尘埃成为个体的大山
这两年在股权投资领域有非常多前沿、技术性强、复杂的交易结构,但它往往导致:在有些情形下,虽然目前没有直接税法规定不用缴税,但从合理性角度出发,如果缴税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或者税负担过重的问题。这个时代尘埃里的时间差问题会落到个体合伙企业,落到个体投资者身上,变成压垮我们的“大山”。
同花顺案例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同花顺补税事件脉络如下:
- 2007年8月,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在上海注册成立,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 2018年9月,迁至福建石狮科技园。
- 2020年4月,迁至北京中关村,并将组织形式从“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
- 2020年7月,迁回上海,更名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向凯士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凯士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 2023年3月20日,在股东大会上经财经记者询问公开此事项。
- 2023年3月21日,同花顺董事长就补税事项作出回应,且谈及税务机关告知可能有刑事责任风险。
- 2023年3月27日,同花顺股东会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交流纪要》中披露此事项多方面回答补税事项质疑。
- 2023年3月28日,针对股价连续异常波动,同花顺董事会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补税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凯士奥正在通过减持方式筹集补缴税款的资金。该笔补缴税款金额为25亿元。
该案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补缴公司转合伙时清算的巨额税款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款: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所以,税务部门认为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所有股票(包括所有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包括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
因转换日为2020年4月30日(五一假期),经查询公开数据显示,以2020年4月29日计算同花顺收盘价为119.34元/股,以凯士奥当时5314.56万股的持股量计算,其持股市值高达63.42亿元。所以在股东原始出资较低与公允价值差额巨大的情况下,以公允价值计税自然导致了凯士奥的巨额税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二是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凯士奥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将低于原持股平台架构。
从税收筹划方面而言,法人企业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即在企业层面,首先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才能转为税后净利润进行分红;分红给个人股东时,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只就投资者个人取得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先后出台的政策,合伙企业在避免被双重征税的同时,还能够参照法人企业就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同等条件下的合伙企业税负明显低于法人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法人企业涉及同股同权的问题,引入员工持股,会造成股权稀释、控制权削弱的问题。合伙企业则不存在被稀释控制权的问题。根据合伙协议,老板只要保证自己作为普通合伙人即可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公司,拥有表决权和决策权。而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决策权受到限制。
对于该案,不同角度映射出不同需求。北大、清华等权威法学专家经论证后认为:
1、该等征税行为适用法规错误;从诚信政府和当事人信赖的角度,在企业转换登记前未明示征税而在事后对当事人课以纳税义务,不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
2、59号文规定的是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即征税,也违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所得”才交税的原则。
3、凯士奥持有同花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年初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其持有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预计需要39年。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限售股也需视同股票出售,以筹集税款,显然违法,也是企业无法做到的。
4、税务机关对不能出售的限售股,要求以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和相关财税法规。
对于该案,我们的观点是:
1、慎用合法性审查,对于59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案不可行。
2、明确企业清算时上市公司股票的计税收入确认规则。
肆
不仅于股权投资退出
——税收法治化一定合理保护纳税人权益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事先计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减轻或免除税负的一种经营筹划行为。一般而言,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三性特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事先性。
合理性是指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有些企业策划行为,尽管形式上不违法,但与国家立法精神相违背。
随着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规范个人投资者在资本运作过程的相关税务处理,将为激发社会资金投资活力,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外,目前税收政策存在地区性执行差异,这削弱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也可能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就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税政策的建议:
1、最好全不征。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85%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股本,均不视为股息红利分配,暂不征个税,亦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2、要征分情况征。如果还是要征,则明确因个人本人实际出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本质上为原个人投资人的原始资本投入,不征个税;其他个人投资者,应考虑允许在转增资本时暂不征个税,以缓解投资者资金压力。
3、建统一口径抬高税基。统一征收操作,允许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分期/递延征税。如政策明确任一情况或时点需缴税的,则应同时明确缴纳个税后允许调整出资的计税基础,避免重复征税。
文末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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