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平台“种草笔记”夹带广告管不管?4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倪俊南做客“2023上海民生访谈”节目回应,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里明确提出了“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比如“种草笔记”,这种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就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4月27日澎湃新闻)
“种草”经济近年来蓬勃发展,涵盖化妆护肤、旅游攻略、饭店推荐等方面,消费者将对产品的亲身体验发布在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推荐给其他用户参考,就被称为“种草”。“种草”帖、“种草”视频往往内容生动,体验性强,因为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也更增加了可信度,深受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种草笔记”成了不少人的“消费指南”。
但“种草”经济蓬勃发展,也伴随着虚假“种草”的“野草疯长”。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好评率、曝光率等,请专业写手点赞评论,进行虚假“种草”,还由此衍生了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的灰色产业。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江湖,虚假“种草”严重,自然是受到利益驱使。而“种草”经济是新生事物,相应的监管仍不够完善,也让虚假“种草”得以乘虚而入。虚假“种草”的违法成本较低,商家、博主自然蜂拥而上,也让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种草”经济本有利于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消费者将自己的体验发布在网络上,也能倒逼商家更加重视消费体验,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但虚假“种草”却让商家把“用户体验”玩弄于股掌,“用户体验”由商家说了算。这就间接架空了消费者的话语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虚假“种草”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我国广告法第28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种草笔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对此,首先,平台要守土有责,要厘清“种草”与广告之间的关系,提高甄别能力,防范消费者受到误导;对虚假“种草”的帖子、账号,要加大查处力度,要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投诉渠道。监管部门则要加大监管力度,还要依法惩治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等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对各种“种草”帖不能盲听盲信。
“种草笔记”不能成了“消费陷阱”。监管部门、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各方要共同形成合力,拔掉虚假“种草”这一扰乱消费市场的“杂草”“毒草”,共同构建诚信消费环境。
作者:戴先任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