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的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对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
经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营业场所放置的所属总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未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影像资料、劳动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
调阅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客户告知书,该公司仅能提供总公司电子版空白签章或签字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经查,该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资料调阅清单、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经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业务台账记载的业务员中,共852名人员通过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省内除菏泽之外的其他地市设立的共28家分支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共涉及业务155124笔、保费6429.17万元、手续费803.55万元。如业务员白某在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销售业务,涉及保费1.21万元、手续费0.3万元,但其执业登记机构为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台账、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人员执业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调阅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该公司提供50份记录培训经历的电子表格版《员工培训档案表》(共涉及50名人员)培训经历记录均相同,人均培训学时不符合监管要求,培训档案中无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培训课件、考试评估或测试结果等相关附件材料。经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未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嵌入至入职和在职培训的基本内容中,在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前未进行专门考试评估,在授权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亦未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和相应测试。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资料调阅清单、《员工培训档案表》、劳动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五、编制并提供虚假业务资料
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向检查组提供2021年业务台账记载,保险费金额10476.41万元、手续费金额1311.86万元;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业务台账记载,保险费金额5475.98万元、手续费金额677.03万元。查询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2021年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保费金额12792.06万元、手续费金额1437.63万元,分别比该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台账记载数据多2315.65万元、125.77万元;2022年1至6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保费金额6665.97万元、手续费金额817.94万元,分别比该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台账记载数据多1189.99万元、140.91万元。该公司编制并向检查组提供的业务档案资料存在较大数据缺失,未能如实记录实际业务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报表、相关业务台账、劳动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通过董某、李某账户给予7539名代理销售的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合同外利益275.78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协议》、相关手续费结算台账及对应的业务清单、劳动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七、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通过董某、李某账户向朱某等11名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从业人员银行账户转账58笔、合计金额52万元。经查,上述转予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的款项为平安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虚挂至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中介渠道套取的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专业代理协议》 、相关手续费结算台账及对应的业务清单 、劳动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述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述编制并提供虚假业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齐鲁保代菏泽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