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上建立虚拟交易,买家使用“账期支付”的形式,在未支付的情况下拍下货物并确认收货,账期到期后再进行支付……这种看似“万无一失”的借款形式,其实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账期是指从生产商、批发商向零售商供货后,直至零售商付款的这段时间周期。账期支付指的是卖家给予买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被授信的买家在线下单后可用信用额度支付,之后在卖家所设定的结算日到期前向卖家统一支付账期内确认收货的全部订单款项的一种全新交易方式。该交易类似于线下赊账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
那么,虚拟交易订单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此类交易存在哪些法律隐患,又应如何进行规范?
以“账期”形式借款隐藏风险
周先生原在某公司从事手机销售业务,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个二级渠道商,微信名为“儒商”,双方仅通过微信联系,周先生并不知晓其真实身份信息。
后经“儒商”介绍,周先生通过微信把17000元出借给某文化公司,应文化公司要求,双方在某电子交易平台上建立2万元的订单(包括17000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账单期限为30天,由文化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拍下并确认收货,以“账期支付”的形式作为借款凭证。
同日,周先生通过微信分两笔向“儒商”的账户转账支付2000元和15000元,其中15000元的转账备注有“上海一万七借”。
在借款期限已满后,周先生多次与文化公司协商还款,但对方并无意还款及支付利息。于是,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返还借款17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公告费等由文化公司承担。
在庭审中,周先生提交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根据该证据,“儒商”在与周先生沟通时称:“我可以拍他店铺的形式给钱,他不还款我到时候可以退款,他店铺有提前收款功能。”并承诺“一万一月1500”,授意周先生在某电子交易平台建立2万元订单,期限为30天。周先生提交的另一份微信截图是“儒商”发来的其与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方某坚持使用“账期”的形式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所述的借款情形,能够与本案中根据证据可以固定的事实印证,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周先生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周先生与某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周先生交付借款后,文化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因此,法院对周先生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订单信息,周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3000元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金额已经超出法定上限,因此法院对周先生主张的利息数额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向周先生返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35.34元。
民间借贷风险日益突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幼亭表示,在实践中,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或者壮大阶段,因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担保不足等问题,常面临借贷难、融资难等困境。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手续简便、期限方式灵活、放款迅速,可满足企业资金短期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民间借贷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
该案中,周先生是通过在电子交易平台创建虚拟订单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并利用该电子平台的账期作为借款期限。由于到期未还款,对方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昌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表示,实践中,类似的借款模式时有发生,中小微企业误以为借助电子平台进行买卖合同交易的借款行为更有保障,实则将会加大审理查明的难度,更具风险。
“中小微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严格审核对方的身份信息,明确借款主体,签订信息完备、手续齐全的借款合同,避免将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投资合同混为一谈,为自己出借资金后的追偿行为扫清后患。”曹松清说。
潘幼亭表示,对高额利润的追逐易导致高风险系数。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高收益诱使资本所有人在对中小微企业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冒险放款,未对借款人、担保企业等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借款难收;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由于传统渠道融资困难、审批时间较长,在资金融通供给与企业资金需求不平衡的现实状况下,不惜冒险选择高额利率借款。
他建议中小微企业在借贷前,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同时应规范订立借贷合同,妥善设定担保,对借款金额、违约责任、交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防止因合同表述错误发生纠纷。此外,企业应谨慎担任保证人,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保证期间,防止加重本方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