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2021年年报存虚假记载 卓锦股份及时任董事长等被罚800万
中新经纬5月19日电 卓锦股份19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及时任卓锦股份董事长卓未龙等合计罚款80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卓锦股份主营业务覆盖“环保综合治理服务”和“环保产品销售与服务”两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021年9月16日上市。
Wind截图
经营业绩方面,2020年至2022年,卓锦股份净利润连续下滑,2022年更是亏损0.94亿元。
二级市场方面,卓锦股份19日收跌1.28%报9.23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