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及企业年金制度
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其功能是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个支柱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二、三支柱为参保人员退休后过上体面养老生活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第二支柱,是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计划,我国企业年金政策于2004年颁布实施,2006年企业年金资金逐步开始投入市场化运作。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有关政策的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运用也被广泛的关注。
年金基金概述及现状
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制度面向企业及其职工,职业年金制度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202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共有12.8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同比增加8.92%;参加职工人数达3010万人,同比增加4.70%;积累基金28717.92亿元,同比增长8.75%。全国企业年金投资资产净值为2.83万亿元,同比增长8.61%,共建立年金组合5387个,较2021年末增加422个,当年投资收益为-478.97亿元,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83%。此前,仅有2008年和2011年的平均收益率为负,2022年的平均收益率与2008年的低点持平,但拉长时间线来看,从2007年起,企业年金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为6.58%。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规定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运用目前主要依据2015年4月30日修订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配套印发的《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释义》)等规定进行监管。
本次系列解读主要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及配套规范等监管规定予以展开,下期将为大家带来关于《通知》及《释义》的变更背景及主要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