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引言
B&R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走出国门,开拓境外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中国居民被所在企业委派到境外工作,如果被派遣的时间较长,有可能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或者补贴等(境内支付部分由于有派出单位扣缴,在此不作讨论),如果不关注个人所得税法,那就可能产生相关的涉税风险,阳羡税苑给小伙伴们分析一下。
一、要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等,如果没有预扣预缴,需要并入个人的综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到6月向派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如某国纳税年度为2021年的十月到2022年的九月,那么对应的我国的纳税年度就是2022年度,需要在2023年3月到6月汇算清缴。
二、可抵免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如果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能进行抵免。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三、先备案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包括派出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正如火如荼开展中,小伙伴们抓紧申报莫犹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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