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区别
以(2020)赣民终294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为例:
本案一审二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并办理⼯商变更登记⾄其名下,一审败诉后二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确认其股权,工商登记待条件满足后进行变更。
引发思考:
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一审根据字面意思及外观认定其性质为“股权转让”,二原告败诉,失去公司股东资格,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法院二审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虽然工商登记未判决进行变更,但股东仍为二原告,二原告拿回公司股权。
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区别在于:
前者原股东退出公司,新股东取得公司股权,新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后者公司股东即债务人亦即股权让与担保人仅以股权作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虽作工商变更登记,外观上与股权转让一致,但是该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届时债权实现,则该股权回转,债权未实现,则名义股东即债权人亦即股权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请求对该股权享有所有权。
在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即债务人亦即股权让与担保人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名义股东即债权人亦即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