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表
东南网5月31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明确了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政策,核定公布了全国各省输配电价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电价调整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明确工商业全省同价、内陆燃煤电厂加价、非“三余”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等内容。稳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为构建用户公平、合理负担的电价体系,并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分步推进工商业全省同价,对永泰等13个县工商业两部制电量输配电价实行过渡。
延续内陆燃煤电厂加价0.03元/千瓦时政策。为缓解我省内陆地区迎峰度夏等期间能源安全保供压力,对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继续在交易价格基础上加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调整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征收标准调整为0.0278元/千瓦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水平和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机制执行。
省发改委公布的调整后价格,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和闽粤联网工程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60%。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1.65亿元、28.08亿元和28.97亿元(含税)。
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266元(含税、含线损)。
为保障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稳实施,省发改委要求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