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国内首部针对科学城建设的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光明科学城是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深圳以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为目标,全力推进光明科学城建设,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不断完善,目前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包括“2个规划、1个意见、1个条例”以及一批配套政策。
2021年,《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下称《规划》)出台。此次《条例》的实施便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规划》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固化,赋予其法律效力,发挥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作用,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最大力度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科学城建设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金融支撑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与指导——包括优化产业布局,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等重磅举措,必将推动光明科学城在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实现良性互动,成为光明科学城高质量发展又一有力“助推器”。
《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成为社会各界的热议话题,备受期许。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局长陈晓青看来,《条例》对光明科学城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深化科学城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二是有利于提升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效益。三是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四是有利于全球科技创新人才的加速集聚。
卫光生命科学园
规划建设:
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随着光明科学城的高速发展,《条例》的实施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更是解决发展现实难题的需要。
那么,《条例》制定了哪些针对光明科学城建设的创新举措?又将如何部署和推进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工作?
首先,在治理结构方面,《条例》明确了在市级层面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发展;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方面,提出设立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负责统一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目前,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的“9+11+2+2”重大创新载体,同时还将打造建设“三大总部经济集聚区”与“四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如何将光明科学城这约占光明全区面积三分之二的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成为优化产业布局的重点。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此外,《条例》提到,应当优化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解决项目选址不合理,选址效率不高等问题,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条例》还明确将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高新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为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求,《条例》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并提出,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做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
为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研创新活动,《条例》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涂欢表示,提出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有利于光明科学城打造职居结合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同时,她还表示,深圳湾实验室以及深圳医学科学院(筹)的主体都在光明科学城,《条例》的实施对于实验室和科学院未来的发展有特别大的促进作用。
光明科技金融大厦即将建成投用
科学研究:
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光明科学城肩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破题先行的重任,并被赋予建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的五大战略定位。
在迈步世界一流科学城的征程中,“科学研究”从来都是光明科学城的灵魂所在。《条例》围绕科学研究做出了系列探索,对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做出细化规定。
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条例》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是布局在光明科学城11个重要研究平台之一。中国计量院深圳创新院副院长宋振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院主要涉及《条例》第三十七条‘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高效推进国产替代自主可控进程,我院建立了精密仪器设备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概念验证、认证评价等全链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2023年3月,依托我院建设的深圳市精密仪器设备概念验证中心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正式批复,该中心是深圳市首批十家概念验证中心之一,旨在弥补基础研究和产业转化的‘断链带’,打通精密仪器设备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初一公里’。”
宋振飞还透露,“在仪器自主研发方面,我院研制了计量型台阶仪、原子力显微镜、工业在线过程控制质谱仪、精密卫星时频比对装置、微波量子场强仪等,部分产品已交付用户使用。在技术标准创制方面,牵头或参与编制《显示测量用光谱亮度计的测评方法》《晶圆级薄膜厚度标准片校准规范》等团体标准9项,其中《色彩分析仪测评方法》等3项团体标准已发布实施;牵头和参与制订《量子精密测量中里德堡原子制备方法》等国家标准7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同时,《条例》鼓励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明确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深度合作,促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发展等。
成果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职创业
立足深圳这片创新的沃土,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光明科学城鲜明的特点是科学和产业的深度融合。自规划起,光明科学城就承载着推动产业成果转化的使命,并被明确赋予“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定位。在光明科学城规划“一心两区”里面,其中“一区”指的就是产业转化区。
近年来,为推动科技产业发展,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光明区曾推出如《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系列产业扶持政策,并在全国首创“楼上楼下创新创业综合体”模式,让产业与科研无缝对接。
为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科技转化资源聚集力和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条例》一方面明确市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另一面,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多项制度——包括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谭刚(深圳市委党校二级巡视员、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四链”(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融合体现出来,将很好地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发展。
人才环境:
将在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才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求。近5年来,光明科学城聚集了20余支院士团队,累计引进、培养各类人才17.8万人,各领域高层次人才突破1700人,科研院所人才突破4900人。
在人才环境方面,《条例》突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聚焦人才工作重点环节,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改革,包括支持探索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在光明科学城建设高水平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在学科布局、人才队伍建设、自主招生等方面进行创新,培育高层次研究型人才;支持光明科学城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光明科学城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为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满足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
同时,《条例》强化对人才的服务和保障——明确应在光明科学城人才入户、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并支持光明科学城建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培育熟悉国际交流规则的人才服务队伍,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所有的科技都是以人为本,然后通过教育、科研来实现创新。”涂欢说,突出人才、科技和教育“三位一体”无疑成为《条例》亮点之一,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将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的环境与保障,不仅提高光明科学城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也将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资源富集的光明科学城
保障与服务:
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保障与服务方面,《条例》在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为解决光明科学城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要求光明区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服务。
光明科发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熊传武表示,《条例》支持建立科技金融功能区,意味着光明科学城将在金融领域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机遇。即将投用的光明科技金融大厦,将为光明科学城提供一个高端化、专业化、国际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的金融实力和竞争力。
作为科技金融新地标,光明科技金融大厦不仅将进一步提升光明科学城的城市形象,而且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落户光明科学城,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的推出,将为光明科学城的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融资服务,有助于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此外,《条例》的实施还将促进光明科学城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对接和交流,拓展光明科学城的国际影响力和合作机会。通过完善科技金融功能,光明科学城有望成为深圳市乃至全国的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要求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对科学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综合利用。《条例》要求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同时,支持光明科学城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为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条例》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以及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提出要求:包括鼓励创新主体联合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探索建设市场化专利开放许可运营平台,促进高价值专利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贯穿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