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未如实披露受让股权情况 粤宏远A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中新经纬6月12日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粤宏远A)12日盘后公告,公司当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下称《警示决定》)。
据《警示决定》,经查,粤宏远A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是未如实披露受让贵州鸿熙矿业股权情况。根据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4年4月山西鸿熙矿业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转让给粤宏远,2014年11月粤宏远将上述受让股权中的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柳某阳。经核,粤宏远2014年11月发布《关于参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合作经营的公告》称,其与山西鸿熙矿业、柳某阳等相关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山西鸿熙矿业分别向粤宏远、柳某阳转让贵州鸿熙矿业45%、15%股权,上述公告披露内容与“公司先向山西鸿熙矿业受让贵州鸿熙矿业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将其中贵州鸿熙矿业15%股权转让给柳某阳”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相符。
二是未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2022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宏泰矿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垫资人代王某江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支付王某江受让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债权款2316.237万元,上述垫资截至2023年5月才全额收回,经查,前述垫资形成财务资助,粤宏远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29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决定》指出,粤宏远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粤宏远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周明轩作为粤宏远董事长或总经理、鄢国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连莹作为粤宏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周明轩、鄢国根、王连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粤宏远A是东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同时配套水电工程建设,以及经营工业区厂房租赁、原煤开采与销售。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1994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
二级市场上,12日,粤宏远A收平报3.5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