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天津隆泰银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被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0日,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综合行政办公仓储区和实验室现场发现有名称为“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化妆品及“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等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及原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津药监(五办)实强〔2023〕2号、津药监(五办)实强〔2023〕3号)。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名称为“隆泰生 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外包装盒等包装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津药监(五办)实强〔2023〕4号)。4月26日,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取加工合同等措施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于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延强〔2023〕2号、津药监(五办)延强〔2023〕3号)。6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五办)延强〔2023〕4号)。
经查,自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了化妆品“隆泰生 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净含量:“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144mg×5瓶;“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35g×5贴)共计90盒,销售了5盒,销售价格为100元/盒,违法所得500元,其余上述套装为推广产品免费赠送给客户试用。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关于化妆品套盒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违法事实和数量。
3.《加工合同销售协议》复印件、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购进“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的事实情节。
4.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的事实情节。
5.询问笔录、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回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购进“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外包装盒的事实情节。
6.询问笔录、入账回单复印件以及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情况及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五办)罚告〔2023〕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等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 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隆泰生 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6盒,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4404Enirac多肽冻干粉”(规格:144mg/瓶)60瓶,“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6780贴,棕色西林瓶(2100支/件)2件,胶塞(2100个/袋)2袋,铝盖(2100个/袋)2袋,“隆泰生®净颜紧致冰膜”标签(3000枚/包)5包,“隆泰生 净颜紧致冰膜面膜套装”外包装盒1889个;
3.并处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5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规定的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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