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新3(400100,由A股工大高新600701退市至新三板)发布公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告,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管理人于6月12日向哈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认为,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人表决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1、批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2、终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10日,转入股转系统交易近两年时间的工新3,披露了包括工大高新在内的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该草案,普通债权方面,每户债权人金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披露了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深圳高新投集团同意在满足《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0日内支付2亿元认购8亿股工大高新股票,并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根据重整计划下的现金偿债需求支付不超过2.5亿元的债权支持款。
工大高新本次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对此前提起索赔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据悉,工大高新投资者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要基于两年多前证监会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0月,证监会对工大高新作出处罚,经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在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间买入工大高新股票,且在2018年7月2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55)报名登记,同时,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此前代理的多批受损投资者已获得胜诉判决。谢保平律师称,而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23年10月19日届满,距今仅剩4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