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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去世后留下来了一套房产和房贷,他又与妻子离婚了,因此他的小儿子年仅4岁的小付却成为了债务的第一继承人。
银行表示每个月需要偿还六千元的贷款,这真的合理吗?
案件详情
付先生和梁女士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可随着两人感情出现危机,没几年便离了婚。
当时因为梁女士收入一直不高,离婚之后也仅仅一个月两千元的工资,并不能独立抚养一个孩子。所以最终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付先生。
而付先生离婚后攒钱交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想给儿子一个美好的生活。
本以为生活正在变好,没想到天不遂人愿,付先生意外去世,徒留了一套还需还贷的房子给他4岁的小儿子。
因为付先生的忽然死亡不能继续偿还贷款,银行的人了解到情况就联系到了小付的母亲梁女士,要求小付偿还每月6000元的房贷。
梁女士联系银行表示小付今年刚满4岁要他还贷款真的合理吗?
银行表示按照法律付先生的财产和债务作为遗产,应当交由小付负责,不论他多大,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将会起诉他们。
梁女士听说了这个情况也慌了神,孩子才4岁,根本不可能挣钱,作为监护人这个债务也就落在自己身上,难道自己要用微薄的工资偿还前夫的房贷吗?
随后梁女士与银行和房屋开发商进行多方面的协商,最终敲定要把房子卖出去,这样不仅能收到一部分的钱还能降低还贷的压力。
但就在房子出售之前,梁女士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因为付先生的子女并不只小儿子一个,他的大女儿同样拥有财产的继承权。付先生已经离了两次婚,有了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大女儿跟着头婚的前妻生活,而小儿子是和这一任的前妻梁女士的孩子。
因此如果梁女士想卖掉房子还需要和付先生的第一任妻子进行协商,梁女士便又陷入的麻烦中,好不容易想到的解决方法也就此作废。此案件到现在还没有结果。
以案释法
此案件引发了很多讨论,同样也有非常多值得分析的地方。
首先,付先生的去世时并没有立遗嘱,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没有遗嘱的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付先生两次离婚,去世时没有配偶,因此两任前妻没有继承权,其次付先生父母也已离世,更谈不上继承儿子的房产,所以最后只能由其子女继承。
并且依照《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由此看来,房子的归属只能由两个子女来协商。除非大女儿放弃继承,不然梁女士想要卖房子是无法成立的。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审理进行共有物分割,让法院按照各继承人的份额来分割房产。
《民法典》规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这样一来,小付可以拿到自己相应的份额,由梁女士用来还贷,多出来的可以由小付所有。
同样的大女儿也可以拿到自己的份额,但是因为继承了遗产的关系,她也要承担相应的房贷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由其继承人承担。
也就是说,开始银行要求小付承担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但此时并不只有小付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付先生大女儿同样是继承人,因此也要承担债务。除非她放弃继承。
同时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继承而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要看付先生遗留下来的财产是否足够偿还他遗留下来的债务,如若付先生的财产全部还债但还有债务未还清,则继承人,即小付,可自愿偿还遗留的债务。银行无法对其进行强制还款等措施。
小结
一个人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的不仅仅是无尽的悲伤,同样也是很多未知的变动,因此要爱护自己的身体,这也是给家人最好的保障。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