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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母亲病重急需用钱,去银行欲取出存款210万,不料账户余额显示为0,银行员工私自将钱拿去放贷,称分20还完。
案情摘要
郅女士是郑州巩义人,夫妻俩靠着自己的头脑做生意,多年下来,也攒了不少钱。但做生意不比上班,平时忙起来没日没夜的,家里的大小事务都没空打理。
家里孩子还小,平日里用钱的地方也不多,夫妻俩想着钱放着也是放着,便交由母亲打理。多年下来,财产已经累积到210万,期间也一直没出过问题。
就这么相安无事多年,知道这次郅女士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夫妻俩就到银行取钱,结果发现账户余额显示为0。俩人顿时傻眼。
本以为是母亲用了钱,但是母亲却说自己从来没动过。郅女士查看了母亲的手机,发现有一条转账短信,显示210万元被尽数转走。
郅女士找到银行要说法,银行领导一直推脱不见面。见郅女士纠缠不下,于是勉强同意三天后给答复。结果到期之日并没有人联系郅女士。
她只好再次找到银行,恰好见到了当时给母亲办理开户业务的霍某。在郅女士的质问下霍某承认是自己将钱转走放贷了,郅女士要求还钱,没想到霍某却说暂时无法还钱。
霍某还称,将以每年还款12万元,分20年还完的形式给郅女士还钱。母亲在医院急等着用钱,她自然不会答应,于是她执意要见银行领导。
没想到领导来了之后却声称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还叫保安将郅女士拦下。无奈之下,郅女士只好报了警。
以案释法
救命钱被银行员工擅自挪用,要钱时层层受阻,一边是自己急需用钱治病的母亲,另一边是将自己摘的干干净净的银行,谁来为郅女士负责?
首先银行员工霍某擅自挪用郅女士存款的行为肯定是触犯法律的。很多人在霍某的行为认定上出现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是盗窃罪,也有人认为这是挪用资金罪。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刑法》264条的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盗窃数额大小,可被判处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不等,可以并处罚金。
那么霍某的行为算得上是盗窃吗?我认为是不算的,她占有该笔存款是为了从事贷款活动,这种行为更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定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挪取公共账户上的资金以方便自己使用,或者违法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或者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亦或者数额大且有营利性质,不超三个月也算挪用资金罪;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通俗来说将挪用资金罪分为3种情形:
1、挪用单位资金给自己用,或用于娱乐消费、或用于购买等等,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此条规定了时间,若是挪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就将资金归还了,则不构成犯罪。
2、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不违法的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此条没有规定时间,意味着只要挪用了较大金额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即便是短短几天归还,也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罪。
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此条既没有规定时间也没有规定数额,也就是说只要挪用了钱,不论多少也不论何时归还,若是利用这些钱进行非法活动,就属于挪用资金罪。
由此可见,挪用资金罪中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知道该笔钱属于单位所有但仍故意占有。是区别于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因此霍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
那么数额大小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贪污贿赂案件解释》中规定,超过10万元则认为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银行员工霍某挪用的资金额度达到了210万元,远超该标准。
依据《刑法》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依据数额以及从事活动的性质的不同程度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霍某声称要分20年进行归还,这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且霍某所挪用的资金数额高达210万,因此如果郅女士将其告上法院,霍某得到的判罚不会轻。
那么将自己摘的干干净净的银行真的就毫无过错吗?答案是否定的,银行作为员工的所属单位,对自己的员工行为有监管义务,此时若是由于银行监管不力而造成的,那么银行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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