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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花费七万元购买了一个二手房,多年以后恰逢旧村改造,梁某由此得到的拆迁补偿款项多达237万!
结果原房主石某不乐意了,双方由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处梁某和石某所签订的这一份买卖合同无效。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摘要】
事情发生在1998年3月份的时候,梁某看上了石某准备出售的一处农村住房。双方经过一番友好协商好,最终同意以七万元作为买断房子的价格。
这个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梁某很爽快地将七万块钱给了石某,而石某也立马将房子交给梁某去使用。
在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石某和梁某两方没有任何交集。
一直到了二十多年后的2020年,这间房子所在的村子正决定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很多村民的房屋都需要进行拆迁,也因此而到了巨额的拆迁款。
梁某从石某手中购买的这间房子,经过一番详细商谈之后,最终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237万元。
石某的继承人了解这个消息之后,当即出来表示,这间房子的主人并不是梁某,而是自己。所以梁某并没有资格获得这237万元的拆迁款项。
这间房子已经被出卖给梁某居住二十多年,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难道还能有变?
对此,原房子石某的继承人表示,这间房子是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就是所谓的农村宅基地。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向集体组织外的成员进行售卖的。
这也就意味着,石某和梁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梁某从来不知道这房子是属于农村宅基地,如果要以此为由去收回房子的话,那他自然也是不服气的。
由此,梁某和石某直接对簿公堂。法院经过一番认真审理之后,因为两人所签署的合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最终判定两人在二十多年前所签订的这一份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认为石某一方,在明知道自己房子不能对外售卖的情况,依然将其以七万块钱售卖给梁某,需要为梁某因为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梁某将所得到的237万拆迁款项退还给石某继承人,而石某将7万元的购房款项退还给梁某。梁某在此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石某需要为其承担90%。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我国对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什么是房地一致原则?
一、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所作出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每一户农村村民有且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
2.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主动将其赠送、转让或者售卖给他人的话,将不得再申请拥有宅基地;
3.宅基地因为自然原因而出现灭失的,导致村民行使使用权,可以向有关部门,再度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对于第四点内容,是本案的关键内容所在,是石某和梁某之间买卖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主要依据。
这一点的内容,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有所明确记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具体的管理权归属于村集体组织,或者相应的村民委员会。
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本案中的石某将房子的所有权出卖给梁某。然而,因为石某这间房子所赖以承载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并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归属农村集体所有的。
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所登记的户主所有。
因此,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而石某的继承人则需要将七万购房款项还给梁某,同时赔偿其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中的90%。
本案告诉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这样的大合同时,一定要将对方的各种情况详细了解清楚,要不然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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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