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最近面临着一桩难事。
前几天,银行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误转了50万到他账户上,请他即刻归还。而王某确实收到过那一笔转账,但是当时他没有注意到,也是后来接到电话时才发觉。
可是那时候,这笔转账已经被他的信用卡中心扣划走抵充欠款了。
银行那边经常打来电话催告,称其应尽快还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将对其提起诉讼。
王某急忙与信用卡中心那边协商,可信用卡中心却拒绝将此款退回,称其只是按职责进行扣划,没有过错,无需承担退回的责任。
一方是急忙催促的还款的银行,另一方是死咬着不放口的信用卡中心,王某被两方逼得团团转。他哪里凑的来这50万还给银行呢?面对银行所称的起诉,王某又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他觉得自己简直是一个冤大头,莫名其妙地被转了50万元,又莫名其妙地被扣划走。而自己却要承担这“加急”的50万债务和法庭的审判。
此时此刻,王某、银行和信用卡中心三者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呢?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现实中,关于这种金融争议案件有很多,我们很难在其中找到完全的过错一方,导致难以分配法律责任。
有很多网络文章称,银行威胁王某如不及时还款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吗?
一、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不应当对款项的返还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其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该笔钱款不是通过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得到的。
其二是取得了不当利益,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者必须是一个现实的受益人。其三是存在受损失的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人必须因他人的不当得利行为而受到了损失。
而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范围既包括财产不应增加而增加,也包括本应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符合这两种情况的都会被评为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而王某显然属于后者。
王某本身就已欠款50万余元,在银行错误地将钱款转到他的账户上时,这笔钱款被信用卡中心划拨走,从而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也就是说,案件中涉及的三方主体,王某是唯一的得利人。
因此,王某属于不当得利人,当然需要对银行负有返还这笔钱款的义务。
然而,王某一时间无法拿出这笔钱款,又该如何呢?
法条只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这笔利益一拖再拖,就会产生利息,难道王某还要因此承担巨额的利息吗?
王某其对该笔转账不知情,自然不具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王某不应当对全部的欠款都负有返还义务。
在(2017)最高法民在28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中,如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即不问过错一概由受益人负全部返还义务,会混淆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两个本属不同层面的问题,也违反了不当得利调节财产价值不当移动的规范意志和价值指向。”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旨在填补无端受损人的损失,也防止他人无故得利,从而形成不良的社会得利风气。
然而,若不论过错一味的由受益人承担损失人的损失,就会出现本案所涉及的有失公平的情景。
王某本身是无辜的,其虽然借由银行错误划拨的款项填补了50万元的债务,然而却造成了另一个催促的更紧急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本身也是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非基于不当得利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各种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致使原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受益人返还财产的范围,这是一项亟待弥补的法律漏洞。
因此,虽然王某符合不当得利,但是如果银行以此去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不会完全支持银行的主张,而是会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毕竟银行才是唯一的过错方。
二、在三方均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类争端,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法的滞后性,法律漏洞是很常见的,面对这种情况,应当以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导向,坚持法律精神,本着民众朴素的思想进行友好的协商。
王某借用银行的钱还了自己的贷款,当然应对此负有返还义务。而银行错误的将钱款转到王某账户上,也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经过协商,银行可以通过对王某延长还款期限,或者是免除利息等方式,给王某还款的时间和喘息的机会,最终让负有义务的人承担自己的义务,让三方的合法权益都达到平衡状态。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问题法律无法调节,有些问题不适合由法律来调节。我们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难处,往往需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积极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