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51: 2016年,五龙公司欠付江苏东台银行等贷款本金3160万元,五龙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迎宾大道5号的房地产被法院查封。2017年5月,五龙公司将上述屋顶租赁给正硅能源公司,用于光伏电站,租期25年,年租金24万元。那么惠振公司2018年5月通过拍卖4088万元获得上述房产所有权,能否要求拆除所有太阳能设备设施,并将厂房恢复原状?
参考案件: (2020)苏0981民初4712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6年5月,由于五龙公司欠付江苏东台银行等贷款本金3160万元,东台市法院在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五龙公司位于江苏省东台市迎宾大道5号的房地产。
二、2017年5月,五龙公司与正硅能源公司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租期25年,年租金24万元。后正硅能源公司在上述屋顶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现该光伏发电项目仍在使用中。
三、2017年,法院对五龙公司位于江苏省东台市迎宾大道5号的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2018年5买受人惠振公司通过拍卖4088万元获得上述房产所有权。
四、2019年12月,惠振公司主张,正硅能源公司应当将所有的太阳能设备设施拆除迁出厂区,并将厂房恢复原状。
五、法院判决,1、江苏东台银行的抵押登记早于《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对买受人惠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法院支持惠振公司的诉求。
结论: 如果厂房抵押登记早于厂房屋顶光伏租赁协议,那么厂房新产权人有权要求拆除屋顶光伏设备,恢复原状。